今后,漳州的乡村医生退岗后,生活将更有保障了。日前,漳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养老生活补助,并补助他们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保障为农民看病的医生
据了解,此次可获保障的乡村医生是指,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本市村卫生所(室)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或者历史以来长期在本市村卫生所(室)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发放乡村医生养老补助
退岗或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以上在岗的乡村医生,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具体补助比例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符合返聘条件,且继续在岗服务的在退岗后,按实际服务年限重新确定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有补助
此外,符合条件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漳州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缴费档次及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
也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此外,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缴费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至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范围内,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缴费费率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
这些参保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