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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省疾控中心党委书记马立新表示,今年起全省基层卫生健康发展将有大动作。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将有以下调整:
0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空编率降至5%以下
用好“县招乡用”“乡管村用”、基层高级岗位比例达到20%等政策,提高基层岗位吸引力,将基层机构空编率降至5%以下。
02每个乡镇卫生院必须配备1名公卫医师
强化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配备,每个乡镇卫生院专兼职公共卫生医师不低于1名。
03村医学历、执业资格升级达50%以上
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将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提升到50%以上。
04推动村医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持续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推动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05基层医生收入达到县医院同级水平
提高基层人员待遇,推动基层机构人员收入逐步达到县级医院同职级人员水平。
06每两年评选100名基层名医
发挥好齐鲁基层名医带动作用,按照每两年评选100名的规模加快推进。
07扩大“业务院长”选派规模
持续发挥二级以上医院对基层人才的培养带动作用,扩大“业务院长”选派规模。
08二级以上临床医生可到基层设立工作室
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医院临床医师到基层设立工作室。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加快实现“小病不出乡村、大病不出县”。
附:国家卫健委答复村医养老解决举措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37号建议的答复》。
对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和培训,落实待遇保障,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给出明确答复。
在这份关于村医养老制度方面答复中,国家卫健委提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适龄人群的覆盖,并且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转移衔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3.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解决养老:
一是对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待符合待遇申领条件时,可依法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4.进一步消除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障碍。
202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提出,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进一步消除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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