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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0-25 14:3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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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以下简称《考试通知》,原文在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考试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2008年度的考试报名工作。我省2008年度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各考点于报名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考点、报名点的报名具体起始时间、网上报名的网址、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的具体地点、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特别要明确考生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及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报名和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报名。

  二、全省不再制定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通过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我省为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规定的人员组织的考试截止到2008年。2008年度全省考试时间确定为7—8月,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加强对考试报名工作的组织管理,在报名期间务必选派责任心强、掌握考试政策、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承担报名咨询、资格审核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在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环节上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所应具备的报名条件审查报考资格。各考点要本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查报名资格,并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对不按报名条件审查资格,使不具备报名条件人员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追究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凡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五、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请各考点务必严格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时间做好各个阶段报名相关信息的上传和接收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以往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卫生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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