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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4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通知

2014-03-26 15: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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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省属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6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职[2013]93号)以及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制定了

《2014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下载

附件2下载

附件3下载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可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评审。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详见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辽卫函[2014]167号)。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赋分标准(见附件1),其中,正高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科研能力(论文)和综合能力(答辩);副高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和科研能力(论文)。新修订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另发。

(二)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及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例会前,由省人社厅与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共同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本年度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大评审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评委库”。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审专家,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试与评审人员范围

(一)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医|学教育网搜集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我省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4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在学校完成学制3年以上的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否则不予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9、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申报正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20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10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年。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结果须为良好以上,否则不能申报。

(四)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突破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双破,破学历要求有大专学历,破资历要任现职满3年。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3、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一、二等奖前5名获奖者,省部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前3名获奖者。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4、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申报正高级需提供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5、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科研课题,应为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项目,且为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获奖证书、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下达的时间为准),非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项目不作为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五)直接申报或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1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宁工作需要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留学归国人员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国外取得相应学位人员要提供教育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学历证明》,在国外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卷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四、外语、计算机、论文、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一)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外语合格证书必须是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二)博士毕业生,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卫生计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计算机免试。

(三)报考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计算机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但在岗位聘任前,必须通过考试范围中的一个模块的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合格证书,否则不予聘任。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计算机合格证书必须是在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发证时间为准)。

(五)正常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要求仍执行《申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规定和要求》(辽卫函字[2004]468号)的规定,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从2015年起执行《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另发),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3月31日。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

(六)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计生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卫生计生委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及推荐方法

(一)申报评审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社)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县)卫生计生委、市(县)人社(事)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委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二)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课题项目、获奖项目、论文(著作)、业务能力综述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在评审前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的要求对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同时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公示组织办法、程序、公示结果的正式书面材料同时上报。

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卷内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见附件3)原件各1份,毕业证书(符合参评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论文(包括期刊封面、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的版权页、目录、正文)和期刊、论文检索复印件,综述材料(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任现职以来参加学习进修情况、学术任职、科研课题奖励情况、国内、省内学术地位、业务技术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不少于3000字)1份,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原件。

2.申报护理专业人员要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要提供报评专业与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及报评专业与执业范围相对应、执业机构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卫生技术管理专业人员提供任领导职务文件复印件,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由单位提供管理岗位工作时间证明。

4.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及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卷外材料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1份(破格人员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四)实行申报材料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在《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本人签名;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继续开展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工作。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等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查询结果均须打印,经各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作为卷内材料报送。

(六)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省直单位及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供卷内材料的原件,经审核后返回。各市提供的卷内复印材料必须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事)局审核后,在评定表、推荐表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七)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价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级别、专业未变时,需再次申报的人员,可在提交上一年度报送过并装订完好材料基础上,只需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即可。

七、考试、报评时间和地点

(一)全国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时间为2014年5月17-18日;人机对话考试时间为2014年5月17-18日和5月24-25日。

(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2个科目仍然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014年5月17日。

(三)2014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时间为2014年6月21-22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专业范围见附件2,报名时间及报卷地点另行通知。

八、其它有关要求

(一)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以上,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二)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三)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答辩时增加“四大经典”的内容。

(四)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高职评审,参评时,免试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免答辩;乡镇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满3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免试;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临床病志或相关材料3份。

(五)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今年仍按原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计划生育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申报,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2015年起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办法参加评审。

(六)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职称工作的严肃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申报的管理,加大对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力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课题、获奖证书、病志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不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报考全国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时提供证件、有关材料以及考试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12号)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号),严肃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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