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为扎实做好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省卫生健康委正在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预计于2022年底印发,2023年正式实施。今年的评审聘任工作在执行原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结合国家职称改革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开展。
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类别和评审方式
(一)评审类别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以下简称民营专项评审)。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取得;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关于评审类别的说明详见附件1。
(二)评审方式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要求,202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进行线上申报评审。申报人员按文件要求在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获取申报人员账号后登陆“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入“人才人事”栏目内的“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线上申报。
三、严格按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评审工作
为确保职称线上评审各环节工作有序衔接,2022年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申报时间”“各评审委员会材料收取截止时间”“评委会政策性审查工作完成截止时间”“评委会线上评审完成截止时间”等四个时间节点。各市、自治州高级评审委员会、其他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决定开展政策性审查和评委会线上评审的具体时间,但不得晚于规定的统一时间节点。评审计划安排详见《2022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计划》(附件2)。
四、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资格条件
1.社会化评审资格条件
省、市、县、乡各级单位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申报条件按照《指导意见》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学历、资历”申报条件执行,其他申报评审条件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详见《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附件3)。
2020年起在社会化评审中开展助力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2.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条件
申报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人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条件
申报民营专项评审人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2〕11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设置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专业设置
根据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文件中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我省卫生系列工作实际,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四个类别设置109个(新增病媒生物控制技术)专业,详见《贵州省2022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专业及代码》(附件4)。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对应附件4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必须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4要求;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2.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设置
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仅限于《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附件5)内专业。
(三)参评有关政策及要求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评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下简称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2.继续强化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1)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服务基层长效机制,紧扣“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聘任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聘任中级职称前,须到基层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实际,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在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可作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2)在脱贫攻坚对口帮扶中对基层开展的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的时间,可累积计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3)按照《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基层单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或高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作为继续聘任中级职务或晋升高级职务须具备的基层工作经历。
(5)卫生健康系统非临床医疗机构(含疾控、血液、紧急救援、卫生健康科学研究、医养结合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6)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境)外工作时间可视同基层工作时间。
(7)2019年1月1日后,其他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到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书面证明后,选派工作时间可累计为基层服务时间,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申报职称。
(8)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基层服务年限未满的,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3年内补足。
(9)按照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征兵激励政策的通知》(黔征〔2021〕66号)要求,累计4年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含省、市级征兵体检专家组成员),履职情况良好未发生责任退兵和廉洁征兵问题的,参与征兵工作时间,视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10)自2019年起申报评审人员必须达到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要求,才能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未达到服务基层经历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称或聘任资格。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连续服务)》(附件6-1),经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派出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分段累计服务满1年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累计服务)》(附件6-2),经所在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审核推荐。派出单位、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均应建立“城乡对口支援服务基层台账”。
(11)准确把握“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期间的工作成果和取得成效可视同本专业业绩成果”的要求,服务基层期间取得的表彰、奖励可视同本专业表彰奖励,服务基层的日常工作可抵折本专业工作量。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1)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2020年因疫情影响,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15学分。即:2022年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1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分数不得低于23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分数不得低于17学分。
(2)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3)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申报中、高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90分,其他单位需总学分4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4)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5)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6)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7),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审核后才予送评。
(7)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分。由同级继续教育部门登记在《继续教育登记本》中。
4.代表论文要求
深化人才评价改革,继续推行代表论文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论文,由省卫生健康委分送2名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审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20%。
5.现场答辩要求
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20%。
6.任职年限要求
2022年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该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7.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
继续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博士可享受副高待遇、硕士可享受中级待遇(仅指工资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博士人员达不到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服务基层年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15分,其中I类学分为5-10学分。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或通过评审获得副高级资格人员,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时间须从取得相应资格后正式聘用时开始计算。
8.民营医疗机构倾斜政策
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社会办护理、康复、养老等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的,申报评审条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9.做好职称制度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
按照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开始新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按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即:1.2014年起,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2016年起,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019年起,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将本科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考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要求,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职称晋升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10.公需科目要求
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学习、测试,并在申报职称评审时提交2022年公需科目测试合格证。
11.“西学中人才”评聘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临床类别医师通过省级“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通过后,允许报考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并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五、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事宜
(一)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初、中级任职资格后,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从获得初、中级资格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必须符合上述第四条第(三)款第2、3、7、9、10、11项以及同级转评(考)、转岗申报的相关规定。聘任所需其他条件根据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的“乡镇”)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三)2012至2015年期间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才能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
(一)综合评价的结构化构成
1.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具体得分加权见附表1。
附表1: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权重 级别 | 申报材料 暨工作业绩 | 实践能力 考试成绩 | 答辩考核 评分 | 代表论文 送审评分 | 综合加权 得分 |
正高 | 60% | —— | 20% | 20% | 100% |
副高 | 50% | 30% | 20% | —— | 100% |
2.答辩考核得分低于答辩满分60%,专业组不推荐。
(二)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结合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附件3)设定省级三甲、省级其他、市(州)级、县级、乡镇级五级分别确定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附表2)。
附表2: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隶属关系 申报级别 | 省级三甲 | 省级其他 | 市/州级 | 县级 | 乡镇级 |
正高 | 80 | 75 | 75 | 70 | —— |
副高 | 80 | 75 | 70 | 65 | 60 |
(三)综合评价分数使用
综合评价分数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最终表决的重要指标,高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学术水平、答辩成绩及综合表现等情况,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七、评审申报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效用
除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及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免试的申报副高级人员外,其余申报人员均须参加贵州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方可送评。
(一)考试成绩按照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合格线。
1.参加考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级别为省、市、县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工作单位级别为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55分为合格。
2.对我省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水城区、正安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晴隆县、望谟县、册亨县、锦屏县、剑河县、榕江县、从江县、罗甸县、三都水族自治县)申报“社会化评审”“民营专项评审”的县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达55分为合格。
3.考生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当年度个人考试成绩。考试合格人员可将成绩查询截图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申报人员经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对《贵州省2022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后,报送评审材料。
(二)合格人员考试成绩三年有效。申报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考试成绩达不到现工作单位对应等级合格线的,必须重新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送评。
(三)免试人员按照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考试分数按照同级别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综合评价。即:工作单位级别为省级三甲,考试成绩按照省级三甲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工作单位为市州级,考试成绩按照市州级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以此类推。各评委会受理的各级免试人员平均分按照本评委会受理的同级合格人员平均分进行计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免试人员要严格把关。
八、评审结果备案及存档
(一)评审结果备案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任职资格文件印发后,将组建本次评委会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任职资格文件、评审工作报告、评委会表决表(评委签字),通过人社职称系统上报备案。
(二)评审结果存档
从2022年起,职称评审通过结果不再采取纸质评审表形式确认。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人社职称系统中生成“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受理范围
(一)授权评审组织机构受理范围
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和相关单位,受理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高级资格人员的申报评审。
(二)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机构受理范围
1.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资格(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除外)。
2.各行业所属、中央在黔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正、副高级资格。
3.获得授权开展高级评审工作的市(州)、省属三甲医院、省疾控中心申报高级资格人员申报专业不能组建专家组评审或非本单位主系列的,由省级高评委评审。
(三)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
1.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社会化评审申报:符合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和本文规定社会化评价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方式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申报副高级资格的由核准授权的市(州)评审;申报正高级资格的,经所在辖区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级高评委推荐评审。
2.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申报:继续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申报方式继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四)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的申报
取得“Ⅱ类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相应省内合格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相关要求,可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由申报人申请并经单位核实后按管理权限逐级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推荐申报,采取“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与社会化评审一并组织实施。
十、强化评审工作纪律
(一)对公示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反映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后,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延期申报;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通过资格并延期申报;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二)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违反评审工作规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申报人,纳入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强化对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纪律要求,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三)延期申报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对职称评价标准坚持以德为先的要求,以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精神,从2020年起,所有职称系列中限制申报的要求均调整为“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四)加强对自主评审结果的监督检查
省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对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卫健局和有关自主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对评审中出现失误的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本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追究申报人员、推荐单位、评审委员会有关责任。
十一、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精神,高级资格申报推行“三公开、两承诺”制度,切实维护职称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申报程序及报送要求
1.个人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取“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个人账号。获得账号后,申报人员即可按照系统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准确、能完整反映本人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申报材料。填写和上传材料完毕后进行保存,并于附件2规定的“个人申报时间”内进行申报。进行申报前填写和上传的材料均可进行修改。一经提交,不得自行变更。
2.审核、公示和推荐、材料流转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结合岗位设置空岗情况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申报人员予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推荐送评的,按照流程完成系统内“单位内部核验”“申报公示”“单位推荐上报”等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人员流转材料后要尽快完成审查并往上一级流转节点推送。
省级高评委系统内收取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28日17: 00。其他各级评委会材料收取时间应予明确并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二)材料上传要求
1.个人及单位申报材料请按《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要求》(附件8)的相关要求准备,上传的申报材料必须扫描为A4纸张大小,PDF格式,分辨率为150-200dpi。为保证材料清晰度,请勿使用手机拍照后转化的PDF文件,勿将文件扫描为图片格式上传。
2.高级任职资格申报系统材料上传容量为150MB。为确保材料质量,申报人员应选取任期内最具代表性的教学及带教材料、病历、技术报告、论文原始材料等,按条目分别扫描为一个PDF文件上传,尽量避免在同一条目下上传多个PDF文件。
(三)辅助材料报送
1.材料报送内容
(1)各市(州)卫生健康局或主管部门汇总盖章的《贵州省2022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名册》(附件9),以及Excel电子文档。
(2)申报人系统内上传的申报材料PDF版,储存于U盘中进行报送(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可同时储存正高代表论文电子版)。报送的辅助材料必须与系统内上传的材料一致。除按要求报送的名册和正高代表论文外,不收取其他纸质材料。
2.省级高评委受理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报送程序: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由市(州)卫生健康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级高评委评审。
(2)报送时间: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
(3)报送地点: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贵阳市云岩区巫峰路169号103办公室)。
3.授权评审组织机构受理材料时间
其他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和相关单位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报送流程及要求按本市(州)、本单位自主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
授权评审组织机构申报程序和时间自行安排,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信息表填报
按照国家卫健委人事司职称评审相关数据准备工作会议要求,在2022年临床类别部分专业评审中拟试用“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凡申报评审专业为《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评审专业列表》中所列专业(附件10)的人员,均需填写《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信息表》(附件11),并于9月20日前将附件11报送至。
十二、其他事项
(一)收费
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每人收费350元。
(二)文件资料下载
文件、表格等申报资料可登陆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网站“” 内“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认真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政策宣传工作
202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首次采用线上评审。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加大对评审条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用人单位要熟悉评审系统,帮助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申报评审系统内的有关内容,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提升和申报卫生专业高级资格创造有利条件。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范畴
通知涉及的一线医务人员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援鄂医疗队员记功奖励决定》中有关人员名单和各市州卫生健康局、省直委直各有关单位盖章上报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名单为准。
(五)评审工作计划
贵州省2022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按照附件12实施;其余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附件1的时间节点完成。
(六)未尽事宜
对本通知未提及的学历提升、机关分流、破格要求、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等职称政策,继续按我省现行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同级转评(考)、转岗申报、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及用人制度的衔接、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服务军民融合、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学术成果等要求按(黔卫健函〔2021〕161号)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卫生系列职称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贵阳市卫健局: 黄春,0851-87987161
遵义市卫健局: 袁 珂,0851-27613068
遵义市卫生人员教育考试中心: 郭 欣,0851-28920939
六盘水市卫健局: 王正祥,0858-8230336
安顺市卫健局: 程 晓,0851-33236341
毕节市卫健局: 陈春燕,0857-8252362
铜仁市卫健局: 代仕春,0856-5212951
黔南州卫健局: 马立平,0854-8512801
黔东南州卫健局: 白俊杰,0855-8218276
黔西南州卫健局: 张琨燕,0859-3228571
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 吴 翔,0851-83617522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李雪梅,0851-86820725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周小龙,0851-85837326
附件:
9.贵州省2022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名册
12.2022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省级高评委评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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