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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3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9-28 14:2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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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卫生人才网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天津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部分中央驻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范围、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7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职称评价标准》要求执行。

文件及评价标准可登陆:天津卫生人才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板块进行查询。

二、评审政策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实施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支援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申报,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人〔2005〕56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五)按照《天津市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中医药学习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六)校医职称申报,应符合执业注册相关要求,可选择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也可选择全市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进行参评。

(七)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研究、教师系列或卫生系列职称的人员,转岗申报医学技术、药学专业职称,获得与转入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现岗位满2年,可按现岗位职称条件要求进行申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岗申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职称,对于已取得卫生系列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申报同级别医学研究专业职称,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

(八)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等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资格。

(九)稳步推进服务基层制度,符合《关于我市部分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定期到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通知》(津人专〔2008〕59号)要求的人员,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若评审通过,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人员,应于评审通过之日起3年内补足基层经历。通过人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基层服务,规定时间内未补足的须重新按照规定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不足1年基层经历的通过人员落实基层服务要求,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基层服务工作。

(十)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申报职数由所在单位核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年度卫生系列职称继续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为优化申报流程,减轻申报人员负担,除不宜上传的材料外,不再向评委会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交由用人单位核实后,将职称证书及评审表一同放入干部人事档案中。

(一)开展申报推荐。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

(二)线上申报审核。申报人员自10月13日(星期五)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11月3日(星期五)前提交申报信息及申报材料。

(三)职称评审。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评审通过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称改革工作。在职称推荐过程中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博士学位、获奖情况、出国(境)学习经历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注重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持续优化职称服务,做好申报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二)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政策要求。认真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规字〔2019〕4号)相关要求,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细化推荐评价办法,明确申报时间、材料审核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间节点完成职称申报。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可采取方案备案、材料抽查、现场指导等方式强化管理,确保推荐工作平稳、有序。

(三)精心组织,严把申报程序。各单位具体负责部门要积极协助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按照要求整理、上传业绩材料;要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材料审查、考核推荐、公示等程序开展工作,注重保持推荐条件、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严肃性,确保推荐工作程序公开合法、结果公正合理。

(四)严审材料,杜绝学术造假。各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人员岗位情况、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可通过网上检索、专家审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申报人提交的病案、报告、论文、科研等材料内容真实性审核,杜绝抄袭、学术造假行为,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严肃纪律,确保职称推荐公平公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职称申报推荐的主体责任,强化职称评审申报推荐过程中的廉洁风险防范,要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监督、纪律宣传教育和举报查处等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申报人有关申报纪律的教育,实行申报人承诺制,认真组织填写《单位推荐情况表》、《评委会成员诚信承诺书》,确保推荐和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

1.单位申报材料要求

2.单位推荐情况表

3.评委会成员诚信承诺书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申请及有关情况简介表

5.2023年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名单

6.2023年度支援人员职称申报名单

7.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

8.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不含基层卫生专业)

9.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个人提交材料要求

10.开展“健康讲座”、“本专业专题讲座”情况汇总表

11.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业表

以上“天津市2023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及政策通知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卫生高级职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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