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卫生系列(含卫生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33号)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度卫生系列(含卫生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1.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大专学历(含中医药师承人员)的主治(主管)医师,应受聘主治(主管)医师满7年。
(3)具备大专学历(含中医药师承人员)的主管药(护、技)师,应受聘担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其中在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4)具备中专学历,在我省各类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和城市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工作的,应受聘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在我省各类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和城市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工作的,应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其他评审条件
1.申报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按照《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及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卫人发〔2019〕153号)执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条件》)。
2.申报2023年度卫生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按照《安徽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卫人秘〔2022〕128号)执行。
(三)申报卫生系列(含卫生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应通过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含2022年度理论考试成绩60分以上者)。其中,考试期间正在执行援外、援藏、援疆和“千医下乡”任务的,未享受过相关激励政策的“百医驻村”和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本年度可以免考参加评审。请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0月1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免试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551-62998125),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未报送的不予补报。
(四)执业医师晋升前服务基层要求,按照《关于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服务基层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卫函〔2023〕152号)执行。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2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申报2023年度卫生管理专业高级、其他卫生系列正高级(不含自主评审的安徽省立医院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副高级(仅指非自主评审的中央驻皖单位和省直有关单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于2023年10月13日-20日期间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首页“资讯中心”页面“专题专栏”中选择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后,点击“职称申报”子系统,按照操作说明步骤,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应认真逐项填报相关材料(个人录入信息须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提交后不予修改或替换申报材料。
各省辖市、有自主评审权限的省直有关单位的申报人员,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或省直有关单位要求申报。
三、注意事项
(一)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要求,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如申报人员2023年度晋升时不能按照现有标准文件提交论文的,可以提交其他成果代表作(详见附件1)。
(二)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要在核定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进行申报和聘任,严禁超岗位职数推荐评审。
(三)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聘用年限和执业资格注册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所有申报材料的形成时间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等,不作为2023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除网上申报外,纸质材料由各市、各单位统一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提交评审。
(五)申报系统随机抽取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病案号及专题、论文所附原始资料号,将于11月上旬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所有与病案相关的申报资料抽取时只认可住院号;门诊病历抽取时只认可门诊号,并附门诊缴费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申报人员必须按公布内容一次性提交全部评审材料,提交后不得补充和更换。
(六)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单位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委托评审函盖章件(PDF版)、《2023年度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盖章件(PDF版)及电子文档(EXCEL格式),发送到邮箱:。
(七)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应于2023年10月25日前在申报系统内完成考点审核工作,并同步上报委托评审函盖章件(PDF版)、《2023年度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盖章件(PDF版)及电子文档(EXCEL格式),发送到邮箱:。
(八)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的考试合格人员(含2022年度理论考试成绩60分以上者)和符合免考条件人员的评审纸质材料、《2023年度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纸质盖章版)、委托评审函(纸质盖章版)报送我委职称工作办公室(合肥市芜湖路377 号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北五楼507室),联系电话:0551-62884596、62998125。
(九)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收费标准为评审费300元/人。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员按照报名考试时的医院等级提交评审材料。
(二)护士定期考核结果不作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三)从机关调入到卫生健康事业单位的申报卫生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比照同等学力、资历,按照省人社厅《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执行。
(四)“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各单位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严格把关。申报人员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
(二)申报人员按照要求提交材料,除病案以外的其他材料均上传电子版;网上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抽取的病案以及不能上传的成果代表作提交纸质件,按顺序整理好,其他电子版材料的原件由申报者本人留存备查。有关单位和评委会有权抽查部分原始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附件:
1.202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说明
3.2023年度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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