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公布啦!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文件,经商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将202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三级医院(含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经省人社厅核准的,实行自主评聘。
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县及县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杭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非自主评聘单位申报条件按照《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杭卫计发〔2017〕231号)等文件执行,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论文、科研项目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自主评聘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申报专业
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专业设置对照表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相关证明(需经市继教办审验合格)、工作实例、病例、学术报告讲座、新技术新项目、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材料时间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材料截止时间。
(四)兼评及转评
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
三、其他有关申报事项
1. 由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管医疗卫生机构,按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条件申报。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选择参照市属或县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条件申报。新增申报单位或申报条件有变化的单位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三年内保持不变。申报单位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同时其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第一执业机构)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
2.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开展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省人事工资平台进行职称计划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推荐和评聘。
3. 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三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4. 经各级组织部门选派,符合享受职称晋升待遇条件的援藏等人员按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关爱援派干部人才工作的通知》(浙组〔2021〕15号)文件执行。
5.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由单位结合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长和实绩贡献,视情况予以适当倾斜。享受倾斜政策的申报人员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抗疫工作岗位、工作时长、享受的职称倾斜政策等。
四、申报程序
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统一使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参加市高评委评审人员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按业绩档案目录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选择“2023年度杭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进行申报,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选择受理点。其中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和由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市管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受理点选择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按属地选择相应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作为受理点。网上操作办法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档案资料和职称申报申请,在单位内部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全信息公示。单位要成立评议推荐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和推荐,同意推荐的报送至受理点。同时,单位对享受职称倾斜政策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需线下填写《享受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职称政策的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3。
(三)受理点资格审核及评议推荐。受理点要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成立评议推荐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并推荐,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至市卫生健康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格复审并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在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和市卫生健康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进入评审阶段。资格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公示查实有问题的人员,不予参加评审。
(五)缴纳评审费用。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申报人员经市卫生健康委资格复审通过,收到短信提示后,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缴纳高级职称评审费。未缴费人员不予参加评审。
(六)上报评审表。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在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中导出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A4纸双面打印),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至受理点。
五、工作要求
1.各申报人员要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了解申报流程和要求,规范申报。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完整,突出代表性,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上传资料有误或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2.单位和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审核、推荐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培训指导,强调纪律要求,严把资格审核关,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申报工作质量。推荐时要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把医德医风放在评价首位,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
3.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把握好时间节点,务必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至受理点。各受理点请在推荐截止到日前将同意推荐的人员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另需线下报送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享受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职称政策的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含电子版)。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受理材料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4。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理解吃透职称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规范评聘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联系,咨询电话:85255332。
附件1:2023年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专业设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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