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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则有: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例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处签名加日期。
(4)药品名称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没有可以使用英文名称;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英、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能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使用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使用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中药可以分别开或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单独开具。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的书写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剂量书写:阿拉伯数字。重量、容量、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g);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支、瓶;软膏剂乳膏剂支、盒;注射剂支、瓶,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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