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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颜之推敲药师考试笔记《药事管理与法规》—城镇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注:(1)按 2011年考试大纲整理。(2)转载须注明,仅供复习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三十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管理
1.确定《药品目录》品种的原则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2.纳入《药品目录》药品的条件及不能纳入的范围
能纳入的条件:
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证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3.《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及调整
分类:
(1)分为甲类目录(必需、价低)和乙类目录(选择使用、价略高)。
(2)西药、中成药目录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药品。
制定:
(1)“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
予以限定。
调整:
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
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的支付原则
(1)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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