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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详情时间待定
详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2014年,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39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其中药品是否实行零差率是关键考核指标。同时,各地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近年来,我委和财政部对各省份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核查。2018年之前,对实施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占比高于75%的省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对占比低于75%的省份,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减。2019年,根据财政部和审计要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占比低于100%的省份,均按比例核减补助资金,核减11个省份4821万元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支持“三区三州”基层机构运行发展。
四、关于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新医改以来,由于实行药品零差率及农村流出人口增多等诸多因素影响,乡村医生的收入减少,队伍发展面临瓶颈。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国家层面对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和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要求。各地均已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提高村医收入待遇、完善养老政策、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积极探索推进,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依然存在乡村医生队伍年龄老化,学历层次整体仍然偏低,养老保障尚未妥善解决,收入差异大、执业风险高,“进不来、出不去、留不住”等现实问题。
(一)在适当提高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方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村医的收入主要有3个渠道:一是对于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绩效考核情况予以补助。各省要求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下拨到村卫生室。二是对于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是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各地均已出台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多数为5—6元,其中个人自付1元,另外的4—5元由医保报销。三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中央财政从2011年起,按照农村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对各地按照不同比例予以补助,每年补助21.1亿元。按照每千人配备1名村医测算,村医的年平均收入达到3.7万元左右。但是,由于村医的服务人数和服务能力差异较大,村医的收入也存在较大差距,多数村医的年收入在2—4万元之间,东部地区的村医收入较高,如北京市村医年收入最高达到6.6万元,部分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村医收入相对较低,如黑龙江、青海等省村医平均年收入在2万元左右。目前,绝大多数乡村医生没有医疗责任险,基层也缺乏纠纷调解、风险化解机制,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闹”,乡村医生只能自己承担,增加了执业风险。
(二)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各地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同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村医养老待遇:一是多种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分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以职工身份参加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两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大类。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主要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了村医养老问题。甘肃明确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管理,村医由乡镇卫生院聘用,将在岗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取得较大突破。二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给予年资补助。河北、山东、广西、海南、宁夏等省按照村医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在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三是给予定额补助。广东对已离岗的老年村医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对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村医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补助。但是,目前仍有近40%的乡村医生没有参加任何形式养老保险,参加的也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主。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对乡村医生并没有大的保障,乡村医生在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方面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保障水平较低,难以达到乡村医生预期。
对于您所关心的以上两方面问题,我委将以“村级稳”为目标,协同相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加快推进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适时召开村医队伍建设暨“乡聘村用”经验交流会,推广甘肃等地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经验做法,推动各地逐步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确保村医补助落实到位。同时,扎实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努力建成一支适应需要、素质较高、待遇合理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为村医搭建好“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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