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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详情时间待定
详情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一是《指导意见》明确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深入社区、家庭,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二是《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设施,充实人员队伍,重点为失能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
(二)关于完善医养结合配套支持政策
一是会同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对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每年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二是将医养结合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研究制定《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在基本公卫项目内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三是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和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议签约的程序开展协议管理工作,各地按要求已全面落实。医保部门在两定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主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三)关于补齐养老服务公共设施短板,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指导房地产企业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明确将养老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积极推动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推动建设社区养老、助餐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居住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二是我委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指导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
(四)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把老年人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组织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活动。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着力解决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二是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通过举办老年人法律讲座、上街宣传、深入社区和敬老院、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答疑解惑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不断提高老年人维权意识。三是健全老年人优待服务机制。2019年司法部发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提出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视情提供上门服务。各地积极在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系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寻求法律援助。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加大部门协调力度,推动出台各类支持性政策措施,加强居家、社区和机构医养结合工作,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提高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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