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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琪 9月13日 20:00-22:00
详情网校老师 01月23日 19:00-21:00
详情近日,石家庄发布《石家庄市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实施细则》,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通过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突破难点,补齐短板,实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准入退出、财务、药械、业务、绩效考核等“六统一”管理,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管理要求,为逐步落实分级诊疗基层首诊等改革政策打好基础。2019年起,各县(市、区)至少遴选2-3个乡镇开展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并按照上级安排逐步推开。
主要工作任务
(一)科学规划设置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为公有产权,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设村卫生室,人口500人以下且相距15分钟以内路程的相邻行政村原则上共建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产权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作为村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对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委)
2、合理设置乡村医生岗位。乡村医生是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村卫生室从业的其他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乡村医生进行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设置1个乡村医生岗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委)
(二)实行统一管理
1、统一人员管理
乡村医生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结构和规模。
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乡镇卫生院出现岗位空缺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乡村医生。
乡镇卫生院可对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进行调配。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所在行政村的村卫生室执业,对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取调配辖区内乡村医生代管、驻村服务等方式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确保各行政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乡村医生收入标准,使其收入达到或接近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收入水平。乡村医生收入由医疗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组成。上述收入来源落实后,低于收入标准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预算补齐。一是乡镇卫生院要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发放给乡村医生。二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支付一般诊疗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疗程,城乡居民医保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原则上按每参保人不低于20元的标准确定。三是落实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补助金额。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按规定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免费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每3-5年进修一次。乡镇卫生院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定期例会等形式,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次免费业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政策,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定对论文、科研、学历不作要求,并逐步增加基层医疗机构高级职称岗位比例。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能力,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统一准入退出管理
新进的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不再注册和聘用,对达到退出年龄,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返聘,具体政策由县(市、区)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委)
3、统一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的财务由乡镇卫生院统收统支,单独设账,单独核算。村卫生室收入扣除成本后用于发放乡村医生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村卫生室资产台账,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委)
4、统一药械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根据临床需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和管理,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用药安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5、统一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各项技术规范。村卫生室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医疗安全制度,按要求完善各种医疗登记。(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6、统一绩效考核
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签约续聘、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使其绩效收入部分占总收入部分比例不低于60%,切实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三)落实各项保障政策
1、大力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数字化医疗装备投入,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等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系统软件应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数据互通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一体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健委)
2、要将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和家庭医生签约医保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3、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村卫生室长效运行保障政策,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运行维护,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要将村卫生室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日常经费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予以支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改善、设备更新、能力提升、职能拓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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