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在制定指标时,尽量与国内外相关食品标准保持一致。但由于生产状况与国内外相关食品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标准依据卫生学调查结果,应用具代表性数量样品的检测数据,参考国内GB 7099-
1998《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T7102.1-94《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和国外(JAS通告
54389《江米条》)相关食品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化食品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豆类、薯类为主要原料,经加湿(调整水分)、膨化、烘烤、调味(或不调味)等工艺制成的具有一定酥松度的一类食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85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7-199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199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是指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且具有一定酥松度的食品。
4 分类
4.1 根据膨化食品生产工艺不同分为二类。
4.1.1 油脂型膨化食品:原料经食用油脂煎炸或用经过调味的植物油喷洒、浸渍、干燥等方式而制成的食品。
4.1.2 非油脂型膨化食品:原料经膨化器加温(调整水分)、挤压、焙烤、调味(或不调味)而制成的膨化食品。
5 卫生要求
5.1 感官指标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正常色泽、气味和滋味,不得有酸败、发霉等异味。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油脂型 | 非油脂型 | |
水分,% ≤ | 7 | 7 |
酸价(以脂肪计),mg KOH/g ≤ | 3 |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meq/kg ≤ | 20 | |
羰基价(以脂肪计),meq/kg ≤ | 20 | |
砷(以As计),mg/kg ≤ | 0.5 | 0.5 |
铅(以Pb计),mg/kg ≤ | 0.5 | 0.5 |
黄曲霉毒素B1,(以玉米为原料),µg/kg≤ | 5 | 5 |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1996规定 |
5.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
致病菌 | 不得检出 |
注: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救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取两包以上样品打开包装后观察,应具有各种品种正常的色泽,不得有霉变及其他外来污染物。品尝其味,不得有酸败、哈喇味等异味。
6.2 理化指标
6.2.1 样品的处理
取0.5kg含油脂较多的样品或1kg含油脂少的样品,在玻璃乳钵中研碎,混合均匀后放置广口瓶内保存于冰箱中备用。
6.2.2 水分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酸价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羰基价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黄曲霉毒素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