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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执行中央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02-03 10:2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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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卫农基〔2009〕2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河北省执行中央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河北省执行中央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高农村卫生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强农村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央《2008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具体包括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内儿科专业服务水平;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内儿科专项技能水平;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卫生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二、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人数

  (一)培训对象

  每个乡(镇)卫生院培训1名内儿科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要求具有一定内儿科临床经验;培训内科、外科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各1人(未参加过2008年培训的);每个村卫生室培训1名获得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培训1名管理人员;每个县(市)卫生局培训1名管理人员。

  (二)培训时间

  1.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培训:共培训130天,其中:内科培训87天,包括理论培训22天,计176学时,临床实践65天,计520学时;儿科培训43天,包括理论培训13天,计104学时,临床实践30天,计240学时。理论培训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临床实践中心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到设区市儿童医院或综合医院儿科进修,一般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到县级综合医院内儿科进修。

  2.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由设区市集中培训,各5.5天。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由县级卫生局负责,采用视频教学方式,组织村卫生人员,到乡(镇)卫生院集中培训5天。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由设区市集中培训,为期5天。

  5.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到省级接受培训,为期7天。

  培训工作在2009年11月底以前结束。

  (三)培训人数

  1.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培训:共培训1965人(每个乡镇卫生院1人);

  2.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共培训3930人(每个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各1人);

  3.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共培训52907人(每个村卫生室1人);

  4.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共培训1965人(每个乡镇卫生院1人);

  5.县(市)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共培训136人(每个县、市、区1人)。

  三、培训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培训

  重点掌握内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内儿科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征和方法。

  (二)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

  重点掌握内、外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

  (三)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主要开展内儿科专项技能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

  重点掌握有关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财务管理等知识,提高卫生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五)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

  重点掌握有关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学等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培训职责及分工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按照中央《2008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要求,负责制定本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计划、监督评估方案和考核评估标准,开展监督评估并组织实施;

  2.负责选编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培训教材;

  3.负责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4.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负责选编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教材。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中心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到市级医院临床进修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3.负责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4.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统一组织实施。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一般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到县级医院临床进修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

  2.根据市里的统一要求,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部分培训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乡(镇)卫生院内儿科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130天,补助5200元;乡(镇)卫生院内科、外科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5天,补助220元;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补助150元;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补助400元;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7天,补助840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计划制定、有关材料编制以及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估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培训工作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

  六、组织领导

  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村卫生机构人员、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是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把好培训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每期培训班都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七、管理监督与考核评估

  (一)考核评估目标

  通过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以保证培训班的组织和实施,提高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二)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班的组织实施、培训班的经费使用、培训对象的合理性、培训的效果等。

  (三)考核评估所需的信息收集

  考核评估所需收集的信息包括:培训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培训资料或教材、学员名录、培训班照片、教学测评表、培训总结报告等。

  (四)考核评估的组织

  各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每次培训班举办前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提交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培训计划、课程设置、培训对象等有关资料。在培训班结束后2周内,向省卫生厅提交教学效果测评表、培训资料或教材、学员名录、培训班照片及培训总结报告等。

  省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项目结束后向卫生部、财政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进行监督指导、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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