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农卫(基妇)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90号)和《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157号)有关文件要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现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8年项目总结工作
请各项目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做好2008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和县卫生局局长或副局长管理知识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总结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工作建议。项目取得成效可用对比性数据或事例予以说明。请于2009年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我司。
二、做好2009年项目工作
(一)2009年将开展乡、村卫生人员内儿科知识培训以及乡镇卫生院和县卫生局管理人员管理知识培训。我司将组织制定培训大纲,2009年1月底前下发。
(二)2009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将重点选派综合医院内科和儿科专业人员。自2009年起,对口支援工作期限调整为1月1日到12月31日,请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人员选派、衔接等工作。
(三)请各项目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于2009年1月底前将2009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报我司备案。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补助的人数、标准、范围,及时、足额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或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严禁将财政补助直接发给受训农村卫生人员,也不得另行向受训人员收取培训费用。项目工作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工作经费不得挤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五)为及时掌握项目工作进展,请各项目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填写2009年将要实施的项目有关表格(附后),表格有关内容将作为今后项目考核和督查的依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2009年12月31日前将EXCEL表格电子版报送我司,EXCEL电子表格可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中农村卫生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张并立
电话:010-68792586 传真:010-6879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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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