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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2008-01-07 15:2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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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11号令《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6号),结合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适应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医学教育,应适应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要求参加在职培训。

  由市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市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之日起纳入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教育资源,按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市、县(市)区二级管理体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均应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登记、考核、验证、评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石家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和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学校、医学学术团体、科研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市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申报及管理;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监督管理本市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组织协调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在职教育、成人教育和培训任务等。

  第八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作为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1、贯彻执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本县(市)区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3、监督管理本县(市)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

  4、组织协调本县(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由科教科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强化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中等医学职业教育学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要特别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要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第十三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以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和市级重点学科为依托,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基础上,设立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执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和管理水平。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调研班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障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要求按《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作为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任职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任职周期内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不得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申请执业资格再注册。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各县(市)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年要进行自评。

  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本单位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县(市)区卫生局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列支和筹集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完成。参加继续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以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石家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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