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卫科教字〔2007〕3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及我市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认真学习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6号)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市人事局修定了《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2、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4、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石家庄市卫生局
石家庄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 通知
抄报:省卫生厅,市政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石家庄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0日印
附件1
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11号令《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6号),结合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适应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医学教育,应适应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
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要求参加在职培训。
由市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市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之日起纳入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教育资源,按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市、县(市)区二级管理体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均应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登记、考核、验证、评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石家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和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学校、医学学术团体、科研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市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申报及管理;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监督管理本市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组织协调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在职教育、成人教育和培训任务等。
第八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作为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1、贯彻执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本县(市)区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3、监督管理本县(市)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
4、组织协调本县(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由科教科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强化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中等医学职业教育学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要特别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
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要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第十三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以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和市级重点学科为依托,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基础上,设立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执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和管理水平。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调研班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障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要求按《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作为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任职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任职周期内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不得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申请执业资格再注册。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各县(市)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年要进行自评。
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本单位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县(市)区卫生局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列支和筹集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完成。参加继续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以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石家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载体,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项目类别
第三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第五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以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六条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培训和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各级卫生部门或人事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项目。
第七条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经卫生部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承办,包括以下三类:经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卫生部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此类项目按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项目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进展;
3、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2、国内、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3、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形式主要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认可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各级项目须符合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时间、学分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有关的相应工作基础,必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人员。
3、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并有一定的专长或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每年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9月。申报单位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核准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进行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每年申报次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10月。申报单位需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填写《河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省级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形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六条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举办前应到市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后10天内,将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参加人员名册复印件等材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和备案程序按卫生部的相关要求执行。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度举办则必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经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跨年度,可在年内多次多地举办,无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跨省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3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和学分证书的发放管理按《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10%比例不定期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参加人员仅限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3-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第9-10项两项合计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第1项和第3-10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第四条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
产假人员
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二、省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对持有电子信息卡的学员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并全市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处罚。
第六条学分登记和考核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管理系统审查记录,并将管理系统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档案打印存档。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须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每年5月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及登记情况的审验工作。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安排。验证部门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完成情况,完成规定学分要求的,在证书的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部门公章。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行业管理,维护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医院、门诊部、预防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医务室、诊所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医生、护士、医技、药学、预防、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等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具有岗位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期间,按照单位的人事分配制度规定,享受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对参加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学分证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和获得学分情况进行登记。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乡村医生可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活动,达到规定的考核要求。年度学分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算时间。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进行公示。继续医学教育推行电子档案管理模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相关数据的网络直报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的计算机管理。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单位应提取业务收入的1%用于科技教育,其中20%-30%用于继续医学教育,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承担部分费用。
第十条 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做为单位考核和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必备指标。
第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依据本规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派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的单位和机构,应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向授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做为个人年度考核必备内容之一,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是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的判定标准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2、乡村、社区医生(护士)应按照《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在乡村、社区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中级以上卫生专业人员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限内和执业周期内各年度要连续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不得间断。
4、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学分12学分(不区别I类、Ⅱ类学分)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与职称晋升相结合。
1、中、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修完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取得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是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
2、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修完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取得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是申报师级或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之一。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河北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河北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是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结合。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应作为单位中级以上
(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2、各单位对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期内未取得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者,在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中可以不聘或缓聘。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与执业再注册相结合。
1、办理护士执业再注册时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有关学分证明。
2、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手续中,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继续医学教育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各单位对各级卫生专业技术聘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达标,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八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年度业务技术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或不达标。
2、所在单位不得为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所在单位不得对其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所在单位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不予考虑。
5、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责令待岗培训;与有关部门协商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缓再注册或不予再注册,不予变更注册,注销执业注册。
第十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的,所在单位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年度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外出进修、外出学术交流、项目评奖、个人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同等条件下不予考虑。
3、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责令待岗培训;与有关部门协商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缓再注册或不予再注册,不予变更注册,注销执业注册。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卫生局设置审批的职工医院、民办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时必须审核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限内和执业周期内相关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加强外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
1、有我省市以外单位主办的国家和省级医学教育项目拟在我市举办者,需由承办单位向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经认可后方可举办,未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认可。
2、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刊授),须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才能授予Ⅱ类学分,未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认可。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在申报或主办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均须通过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归口管理,申报时序签署县(市)区卫生局意见,然后领取学分证。
第二十三条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名中医称号的人员、石家庄市名誉院长和副院长及医学知名专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落实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与职称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和职业在注册结合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本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自报到之日起,纳入本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范畴。
第二十六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换工作单位时,原工作单位应免费移交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及提供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相关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以往条款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