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科教〔2009〕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附院:
为做好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申报新项目和申报的备案项目,但不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市卫生局向卫生部网上申报新项目时间为2009年9月15日—9月30日;申报备案项目时间为2009年9月15日—2010年1月15日。
在实行网上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同时,各单位仍需按本文件的相关要求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申报新项目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申报备案项目需报送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如二者出现不符时以网上申报为准。申报新项目的打印申报材料授课教师签字栏应请授课教师签字。
申报工作截止后,只报送打印材料而未进行网上申报,视为无效申报;进行了网上申报,但在申报工作截止后的1周内,仍未收到打印的申报材料,同样视为无效申报。
二、200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仍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在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各区县(自治县)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申报,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汇总上报市卫生局。
有关学术团体可按学科向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申报,但仍需由市卫生局对项目进行审定、盖章后,统一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个项目只能向一处申报。
三、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四、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项目拟申报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无须进行网上申报,但须按相关要求报送相应的项目申报表(包括拟进行备案的项目也同样填报项目申报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卫生局汇总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五、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需填写《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3),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交重庆市医学会,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卫生局汇总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后,作为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予以公布。
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进行填写,并用A4纸电脑打印,不得手工填写。并将申报的打印材料,寄至重庆市医学会(地址: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邮政编码:400020,联系电话:63608238,传真电话:63851455,联系人:吕在明)。
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15日,备案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0日。
六、201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二批公布。经审核批准的新项目和部分备案项目作为2010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教育项目于2009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部分备案项目经审核批准后作为2010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10年3月底前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申报备案项目时,注意适当安排项目的举办时间。
七、200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仍通过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汇报。建学员通讯录时,请注意使用系统提供的Excel模板建学员通讯录。
八、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十年百项)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申报,均需按相关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和十年百项项目单位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评审部申领网上帐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评审部(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联系及传真电话:010-85158400,联系人:刘东、冯秋阳)。
九、2010年新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每项为200元,备案项目(包括拟继续举办的备案项目和基地备案项目)每项80元,请有关单位将申报材料及评审费一并于2009年9月15日报重庆市医学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