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
APP下载

扫一扫,立即下载

医学教育网APP下载
微 信
健康管理师微信公号

jiankang-med66

搜索|
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健康管理师 > 三级健康管理师 > 辅导资料 > 正文

【基础知识】健康管理师第十六章重点整理(九)

2021-04-20 08:31 医学教育网
|

现在大健康产业是备受关注的朝阳产业,国家政策优,发展前景好,想入行考健康管理师、中医健康管理师等证书的朋友们请尽快行动啦,越早考越有益处哦~~下面小编接着为大家分享文章:【基础知识】健康管理师第十六章重点整理(九),一起来看看吧!

健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知识

六、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吿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七、食品进出口

1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销毁有关证据。

【精彩推荐】

【基础知识】健康管理师第十六章重点整理(八)

【基础知识】健康管理师第十六章重点整理(七)

【基础知识】健康管理师第十六章重点整理(六)

健康管理师考试公众号

编辑推荐
考试辅导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