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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2006-10-12 08:5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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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为做好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申报新项目和申报备案项目,但不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申报新项目时间为2006年8月1日—9月30日;申报备案项目时间为2006年8月1日—2007年1月15日。申报网址为http://cme.haoyisheng.com.

  今年对网上申报、评审、公布系统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请各级行政用户和立项用户使用该系统时,注意参阅操作说明。

  在实行网上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同时,各单位仍需按本文件的相关要求报送文字申报材料。文字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如二者出现不符时以网上申报为准。申报新项目的文字申报材料要求有授课教师签字。

  每年每位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新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能超过5项。

  二、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仍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等逐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有关全国性学术团体可按学科向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和上述六个学(协)会对项目进行审定后,按相关要求统一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对项目进行审定后,按相关要求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每个项目只能向一处申报。

  三、申报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等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送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文字申报材料,请按相关要求交寄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评审部(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联系电话及传真电话:(010)85158400;联系人:冯秋阳)。

  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含备案项目),如拟在2007年继续举办,可申报备案。申报备案时除按相关要求报《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外,在报送文字申报材料时应同教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试题、日程表、名册一起申报。

  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二批公布。经审核批准的部分备案项目和新项目作为2007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06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部分备案项目经审核批准后作为2007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公布。

  五、卫生部面向农村和基层推广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项目拟申报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无须进行网上申报,只需按相关要求报送文字申报材料。文字申报材料报送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68792252; 联系人:敬蜀青)。

  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需填写《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经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联系地址等同上)备案。经核准后,作为200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予以公布。

  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申报新项目每项为100元,申报备案项目(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项目和“十年百项”项目)每项为40元。各单位在申报项目的同时,将评审费汇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评审部。如评审费未到,视为放弃申报项目。请按以下要求汇款:

  户 名:中华医学会

  账 号:0200004109014455170

  开 户 行:工商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汇款请注明系国家级继教项目评审费。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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