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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全市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为全市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状况
牡丹江市位于我国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处牡丹江中段两岸,与省会哈尔滨市相距318公里,是黑龙江省东南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东与俄罗斯滨海边区为邻;南与吉林省敦化、汪清、珲春相接;西靠本省的尚志、五常、方正;北及东北与勃利、依兰、七台河、鸡西、鸡东为界。全市土地面积40583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263.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96.9万人,农业人口为114.7万人;牡丹江市共辖4个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和爱民区;4个市: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东宁市;1个县:林口县。区、县(市)下设街道办事处23个,镇政府43个,乡政府10个,居民委员会190个,村民委员会876个。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2015年,全市人口期望年龄为76.59岁,人口出生率4.38‰,死亡率3.8‰,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46万人,占全市人口16.2%,婴儿死亡率6.11‰,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7.62‰,孕产妇死亡率15.88/10万,丙类传染病发病人数为5360人,发病率为192.98/10万。发病率前五位的传染病依次是肺结核、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布病、梅毒。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前五名的病因及死亡率依次为心脏病162.56/10万、恶性肿瘤154.6/10万、脑血管病136.38/10万、呼吸系统疾病37.01/10万、损伤及中毒25.17/10万,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位居全国中上游,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稳步提升。
2.医疗服务利用:全市医疗卫生服务利用逐年上升,卫生服务2015年共提供门急诊服务869.29万人次,较2014年的888.61万人次略有下降。全市病床使用率略有提高,2015年为80.55%,2014年为80.4%.平均住院日略有下降,2015年为10.95天,2014年为11.06天。
(三)卫生医疗资源现状
1、医疗机构:截止2015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921所,其中:医院64所,其中:综合医院36所、中医类医院14所、专科医院14所(其中:口腔医院1所、精神病医院1所、肿瘤医院1所、传染病医院1所、儿童医院1所、骨科医院1所、康复医院1所、其它专科医院7所);乡镇卫生院54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8所,专科疾病防治院16所;急救中心(站)7所;妇幼保健院(站、所)10所;诊所337所、体门诊13所、医务室3所、厂企卫生所10所;村卫生所1309所;全市共有私营医疗机构380所,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19.8%,其中:医院23所,诊所339所、厂企卫生所10所、医务室3所。
上述医疗机构中有三级综合医院4所,三级中医院1所,三级专科医院4所,三级妇幼保健院1所;二级综合医院19所,二级中医院6所,二级专科医院16所,二级妇幼保健院5所。
2、病床数:2016年,全市实有床位数15638张,其中,公立医疗机构14313张,占91.53%;私立医疗机构1325张,占8.47%.在医疗机构床位中,综合医院8700张,中医院1212张,妇幼保健院248张,专科医院3386张,疗养院150张,乡镇卫生院1252张。
全市平均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6.07张,每千人口拥有综合医院床位数3.19张、专科医院床位数1.09张、中医床位数0.47张;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数0.99张。全市三级医院床位数占全市医院总床位数的53.11%.
3.卫生技术人员: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07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8人。执业(助理)医师7038人,注册护士7327名,公共卫生人员数1814.
4.医疗设备:全市现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头部r刀1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共计87台,其中:公立医院76台,非公立医院11台;按照名称分: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46台、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26台、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9台、医用直线加速器(LA)4台、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ECT)2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卫生服务体系发展不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医疗服务对象不仅限于病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已成为新的服务群体,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需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而呈现多元化、层次化。同时,因疾病谱发生较大变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各类慢性病可控危险因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重大疾病防治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面临新的挑战。然而现有卫生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当前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
(二)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不合理
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比例失衡。公立医院所占比例过大,社会办医不足,我市千人口社会办医床位数为0.487,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卫生资源过多集中在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特别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低下,造成患者就医流向异常,过多地流向大型公立医院,增加了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相互之间缺乏合作和协同,碎片化的问题仍较突出。医护比仅为1:1.01,护士资源严重不足。卫生资源结构有待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三)医疗专业发展不均衡
精神卫生、儿科、康复、老年护理等领域卫生资源较少,服务能力较为薄弱,不能满足目前患者就医需求,同时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分级诊疗工作开展较为缓慢,转诊程序及标准不够明确,大医院康复期病人和需要长期护理的病人,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分流,影响了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导致城市三级医院人满为患,超负荷运转与大量基层医疗机构资源利用不足现象并存。
(四)公立医院改革不到位
由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不完善,医院收入主要来源于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收入,致使逐利性普遍存在于公立医院之中,现有改革措施以及补偿机制尚不足以破除以药补医、以设备补医等逐利机制,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部分公立医院盲目扩张,单体规模过大,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院的发展空间,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同时,医院建设水平差异过大,双向转诊运行不顺畅,医疗机构结构与医疗服务水平不相适应。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切实落实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大力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市医院总量31%的比例。
(二)均衡医疗卫生资源原则。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与使用的科学性与协调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医疗卫生服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缩小城乡差别,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统筹整体效益原则。加强全行业监管与属地化管理,统筹城乡、区域资源配置,统筹当前与长远,统筹预防、医疗和康复,中西医并重,注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促进均衡发展。加强卫生资源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新增卫生资源重点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倾斜,促进分级诊疗,增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
(四)发展健康服务业原则。以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适度有序发展,强化薄弱环节,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及布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四、规划总体目标
通过对现有医疗机构调整优化结构,使我市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符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有序发展的要求。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依托、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全市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目标。
到2020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位数控制在6.17张(我市2014年6.07张),其中,医院5.15张(2014年5.0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0.95张(2014年0.687)。在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3.65张(2014年4.594),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在公立医院床位中,省办医院0.59张,市办医院0.93张,县办医院床位数为1.68张,其他公立医院0.45张。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以500张为宜,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以800张为宜,省办综合性医院床位以1000张为宜。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8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52人,医护比达到1:1.257,省属以及市直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
五、医疗机构设置
结合牡丹江市城市总体布局规划、经济社会及人口发展情况,依据辖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等情况,分类确定医疗机构的数量。
(一)综合医院设置
公立综合医院原则上以迁建、合并等形式调整布局为主,市区范围内,除为调整布局、改善医疗环境所进行的迁建、翻建项目外,政府不再新建综合医院。全市规划期综合医院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65张(目前我市已经超出配置标准)。
1、三级综合医院:规划期全市共设置省级综合医院2个,市级及社会举办三级综合医院4个,全市规划期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7个,拟增设1个三级综合医院(每500百万人口可增设1个),增量只考虑增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公立三级综合医院不再设置。
2、二级综合医院:每个县(市)原则上设置1所公立二级综合医院,规划期控制数为15个,拟增设5个(每30万人口可增设1个二级综合医院),增量只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和新区医疗机构设置,公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再设置。
3、一级综合医院:严格控制一级医院数量,除政府新建乡镇外,不再增加一级综合医院,规划期我市一级综合医院数量维持在11个以内(含县级)。
(二)专科医院设置
规划期内重点鼓励、支持设立儿童专科、康复医院、为老医疗和护理院等专科医院。现有综合医院相关优质专科资源,重新整合组建辖区内空白的特色专科医院,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专科医院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具有规模、有特色的专科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疗、心脑血管疾病、眼病、口腔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关节病等北方特色的医疗机构和高端精准儿科、老年护理、临终关怀医院等薄弱领域医疗机构。到2020年,力争使社会办医院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数的31%左右,达到每千人口1.5张床。
1.传染病医院
按国务院批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规划》城镇每万常住人口配置1张床、农村每万人口配置0.5张床的标准,继续完善市级传染病院和县医院传染病区建设。传染病院负责各类传染病人的诊疗工作,其内部流程和功能要达到相应的消毒隔离规范要求。
市级设立市传染病院1个(市结核病防治院),作为市级传染病定点单位,承担疑难病症的救治,并指导全市传染病的诊疗工作。市级传染病医院应配置健全,功能完善,具备收治各种烈性传染病的能力;
县、区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符合标准的传染病区或感染性疾病门诊,收治一般传染病。
2.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健全市、县二级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统筹规划精神病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精神科诊疗资源,提高对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规划期间,设立一所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一所神经精神病专业医院)。
市三级综合医院必须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县医院应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规划期不再增设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
3.肿瘤医疗机构
加强市肿瘤医院建设,依托市肿瘤医院建立牡丹江市肿瘤医疗中心,全面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对肿瘤病人的诊疗工作,肿瘤医院应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功能,提高诊治能力和技术水平。
规划期设置市肿瘤医院1个。
4、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医疗机构
按照“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基本原则,深度整合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构建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孕产妇、新生儿急诊急救网络。根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和《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建设一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个孕产妇急诊急救中心、一个新生儿急诊急救中心。探索推进四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独立设置。为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备短缺设备装备。完善全市县(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配合省级完成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
5、中间型医疗机构
中间性医疗机构包括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32张。各市、县、区要根据本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大力推动康复医院、医疗养老中心和护理院等中间型医疗机构的发展。各地可利用现有资源,将部分功能定位不明确、利用率较低、位于城区医疗网点较密集的一、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医疗养老中心和护理院。可根据需求设置1-2所三级或二级康复医院和护理院,规划期拟增设康复医院3个,护理院1个,医疗养老中心3个,主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和经营。
6、其他专科医院
各地要根据辖区内所有专科医院设置总体情况,按照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分类确定应设置的其他专科医院,并按每千人口0.9张床的标准统筹考虑,优先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专科医院。
7、中医医院
规划期中医医院每千人口床位数为0.55张,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设置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医院。
(三)其他医疗机构
1、急救中心(站)
进一步健全市、县(市)、乡镇急救网络,建成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逐步形成完善、高效的院前急救体系。急救中心(分中心、站)按每5万服务人口(包括外来人口)1辆的标准配置救护车,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配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各急救中心(分中心、站)应做到“车辆、人员、设备、技术、管理”五统一。
市级建成独立建制的标准化急救中心,负责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对急救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并对县(市)急救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县(市)可依托医疗机构设立急救分中心(站)或急救指挥中心,可根据常驻人口、医疗机构数量及院前急救需要,下设若干个急救点。逐步形成市、县、乡、村区域间急救网络。
2、采供血机构
(1)一般血站。设市中心血站1所,在中心血站难以覆盖的县(市)和供血分散、供血量较大的县(市)设立中心血库。
市中心血站除承担区域内的无偿献血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血液检测,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临床用血的业务指导外,还负责全市中心血库的质量监控与评价,业务及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科研工作,承担市指定的血液集中检测及统计信息工作。
中心血库完成市卫计委指定区域的采供血任务。
每个县(市)应设一个储血点(或血库),增设固定采血点5个,负责辖区内或市、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的供血任务。
(2)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根据全国规划设置。
(3)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支持研发能力强、血浆综合利用率高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单采血浆站不能与血站设在同一个市辖区(县)及县级市。单采血浆站应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级政府设置。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在10万人以上的街道办事处,距离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较远的小区,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全市规划期设置3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设置比原则上控制在1:3,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镇卫生院。全市规划期设置54个乡镇卫生院,全部由政府举办。
5、医务室
养老机构、学校及其他服务机构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务室,杜绝重复设置。
6、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再重复设置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个体诊所设置可按每2000-3000人口设置一个。
7、村卫生所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所;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所。全市设置876个村卫生所。
六、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强化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规划依法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审批。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规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价,适时动态调整规划。规划部门应按照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医疗设施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规划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准入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业务用房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二)合理布局,加大资源调整力度
按照严格规划增量、科学调整存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公立医院的数量和布局,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要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禁止举债建设和装备。对新建城区、郊区、卫星城区等薄弱区域,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建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要重点加强中医、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口腔、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优先加强县办医院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医疗能力和水平。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根据需要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全面放开,鼓励社会力量办医
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使非公立医院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在扣除制定费用后,可以按要求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及时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为确保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配置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城市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要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建立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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