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程序
一、受理
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按照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目录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形式审查的,发出《受理通知单》,填写《GSP认证资料流转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名称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员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
1、GSP认证检查员按照《GSP认证申报资料技术审查表》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填写《企业有无违规经营或经销假劣药品情况核实表》。需要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发出《GSP认证审查意见通知单》(资料审查样式),要求企业在20天内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期间,技术审查暂时停止。逾期未说明、不补充或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技术审查。
2、通过技术审查的,进入现场检查环节。
三、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检查前准备1、GSP认证责任部门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组长,并将申报资料转交检查组长。应提前三天发出《GSP认证审查意见通知单》(现场检查样式),告知企业现场检查时间。
2、检查组长制定检查方案、准备现场检查资料。
现场检查资料包括:《GS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GSP认证工作纪律》、《承诺书》等材料。
3、检查组由2名以上GS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时间一般1至2天。
4、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再认证,辖区内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辖连锁门店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不足3家的,全部检查)。
(二)现场检查程序1、GSP认证首次会议。
检查组长主持会议:⑴检查组长向被检查企业介绍GSP检查员;⑵企业向检查组介绍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⑶企业汇报实施GSP认证工作的情况;⑷检查组与企业交流、提问;⑸检查组宣布GSP认证检查方案;⑹宣读GSP认证检查工作纪律;⑺企业签署GSP认证工作承诺书;⑻最后企业补充需要说明的问题。
2、依据《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2014版)标准,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汇总评定得出检查结论,制作《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3、GSP认证末次会议⑴检查组长主持会议:⑵组长介绍GSP认证检查情况;⑶宣读《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⑷检查组和企业双方在《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签字;
四、认证审批
1、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检查不合格项目整改报告》。现场检查合格的,应在缺陷项目整改完成后提交;2、检查组长对企业提交整改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成册,报GSP认证责任部门;3、GSP认证责任部门负责人5个工作日内,对GSP认证结论进行审核;4、GSP认证分管领导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公示公告与发证
1、对通过认证企业,区县市场局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规定的格式完成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如未发生特殊情况,按《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编号规则》将证书编号后,再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规定的格式完成公告。
公示公告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本单位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2、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公示公告同时,将公示公告内容抄送市局信息中心,由市局政务网站转载。
3、公告后,打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通知企业领取证书。
六、整改
复查结论为限期整改或不合格的企业,GSP认证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GSP认证审查意见通知单》(限期整改及不合格样式)。限期整改的,收到企业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检查,复核检查按GSP认证现场检查流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