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评价原则是执业药师考试常考知识点,相信很多朋友对此非常关注,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相关介绍:
[考情分析]
此知识点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以最佳选择题和配伍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所占分值1~3分。
考频指数:★★★
[具体内容]
(1)评价标准
①用药时间与不良反应出现的时间有无合理的先后关系。
②可疑ADR是否符合药物已知的ADR类型。
③所怀疑的ADR是否可用患者的病理状态、并用药、并用疗法的影响来解释。
④停药或减少剂量后,可疑ADR是都减轻或消失。
⑤再次接触可疑药物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
(2)评价结果
根据上述五条标准,不良反应的评价结果有6级,即: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
评价结果 | 评价标准 |
肯定 | 用药及反应发生时间顺序合理;停药以后反应停止或迅速好转;再次使用,反应再现,并可能明显加重(即激发试验阳性);有文献资料佐证;排除原患疾病等其他混杂因素影响 |
很可能 | 无重复用药史,余同“肯定”,或虽然有合并用药,但基本可排除合并用药导致反应发生的可能性 |
可能 | 用药与反应发生时间关系密切,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但引发ADR的药品不止一种,或原患疾病病情进展因素不能除外 |
可能无关 | ADR与用药时间相关性不密切,反应表现与已知该药ADR不相吻合,原患疾病发展同样可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 |
待评价 | 报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等待补充后再评价,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 |
无法评价 | 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补充 |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因果关系评价原则的相关介绍,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执业药师考生们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