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医学教育网整理如下,希望对广大网友有帮助!
为加强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能悔过自新、改正错误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恢复学籍。有突出进步或者立功表现者,察看期六个月后,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仍不改正错误者,应当延长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内容为“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系部令其限期离校。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部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时间超过一年,且确有突出表现和明显进步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第三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⒈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⒉作弊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其中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双(多)向性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介绍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窃取试卷或者标准答案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⒊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⒋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⒌对在学期间投寄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擅自缺课累计10学时以上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擅自缺课11学时至3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缺课37学时至4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缺课49学时至7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缺课72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处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⒈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到开除学籍处分。治安拘留15天者,视行为性质恶劣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⒊偷窃、撬窃、骗取、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所涉及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⑵所涉及价值达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⑶撬窃作案或者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⑷非法毁弃、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者其他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次数教多、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⑸累犯但每次金额较小者,涉及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⒋打架、斗殴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⑵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⒌贩卖、传播或者制作黄色和反动书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观看阅读黄色和反动盘片、录像或者书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⒍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⒎有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⒏有酗酒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述处分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⒊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给予一定的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达200-300元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达300-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故意损坏达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⒋故意扔掷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如瓶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⑵致人伤害,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和营养费用。
⒌违反《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者:
⑴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⑵在宿舍或者实验室等地违章用电,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⑶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⑷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者以上的处分。屡教不改者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反者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⒈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⒉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⒊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者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高声喧闹、起哄滋事,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伪造、作假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⒈私刻、伪造公章的;
⒉涂改、伪造成绩单的;
⒊伪造教师签名的;
⒋伪造、使用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的。
第十一条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者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校内从事或者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凭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大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医院等医疗机构见习、实习,违反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⒈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开医疗单据(处方、化验单、病假单、证明、伪造病历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⒉严重违反见习、实习纪律,被医院决定终止见习或者实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⒊要挟、侮辱病人,或者违反妇女体检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妨碍学校及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再次或者多次违法、违规、违纪者,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各系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经系部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办公室,学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提出处分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因考试作弊发生的违纪现象,系部在考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收集违纪证据、监考教师证明、学生签字等有关材料,由相关系部拟订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办公室办理。
处分决定书必须送交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于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程序按照《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违纪学生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