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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补充儿科医生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儿科医生培养力度
我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将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卫生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持续加强儿科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一是加强儿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将儿科(含儿外科)专业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遴选认定儿科专业基地648个;将儿科作为紧缺专业带帽下达培训招收任务,2014-2019年累计招收培训儿科3.1万人(含专硕),人才培养数量较制度实施之前显著增加。二是与教育部深化医教协同改革,对共建院校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儿科专业人才培养。三是加强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2011年起,组织实施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计12.15万项(含远程1.4万项,占12%),累计培训医务人员近5587万人次,其中儿科专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300余项,累计培训儿科医师150万余人次,有力提升在职在岗医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四是开展紧缺专业人才培训。2015年起,中央财政支持转岗培训儿科专业医师4400余人。通过以上多种途径,截止2018年底,儿科执业(助理)医师为14.42万人,较2013年增加3.44万人。
关于您的建议,我委将继续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等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儿科人才培养力度。
二、关于提高儿科医生地位待遇
我委高度重视儿科医生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儿科医生待遇。一是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均提出要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并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比重。按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儿科医务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等津贴补贴。此外,为体现对儿科医务人员的照顾,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以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儿科医务人员适当倾斜。2016年,我委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明确提出要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地市级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儿科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医务人员收入平均水平。二是强化平台建设,形成网络创新体系。自2012年起,我委会同科技部等开展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工作。2019年在儿童保健和儿童疾病领域设立2家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此外,我委根据行业需求,在儿童感染与免疫性疾病、儿童罕见病和儿童器官移植3大领域设立儿童血液肿瘤、小儿先天畸形、新生儿疾病和激素与发育4家委级重点实验室,推动儿科医学研究发展。
关于您的建议,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不断提高儿科医师待遇,吸引更多人才投身儿科医学领域实践与研究。
三、关于从中等医学专业学校护理学等专业中,选拔一定数量与比例的优秀学生,定向培养,快速补充紧缺的儿科医生岗位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规模结构不断优化,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一是国务院2019年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坚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以人为本、促进公平的要求,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化教育结构的需要。截止2019年,全国已建成中等职业学校10078所,在校生1576.47万人,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共18类500余种专业,覆盖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专业设置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针对服务医疗卫生产业需要,中职专业目录设置护理、中医护理专业,细分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儿童护理、母婴护理、中西医结合护理等专业,设置中职护理专业点400个左右,中等职业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大量优质护理专业人才,职业学校毕业生已经成为医疗卫生产业大军的主要来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是中职专业目录设置有护理等相关专业,列举母婴护理等专业方向。2019年又增补中职幼儿保育专业,并印发通知推动各地将中职学前教育专业转设幼儿保育及相关专业,重点培养幼儿园保育员或母婴照护专业人员。
关于您的建议,我委将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指导有关院校,根据行业需求继续加大儿科等相关人才培养力度。
四、关于持续加强规范对医患关系的管理与处理,立法保护医生的专业自主权和生命安全
我委高度重视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积极协调立法部门将相关内容写入法律条文。一是我委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以人民为中心,重点突出机制建设和法治建设,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长效机制建设,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连续七年下降,医生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有效改善。二是明确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律依据。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依据;2015年积极推动《刑法修正案(九)》涉医内容修改工作,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需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209条中予以进一步明确,有力震慑违法犯罪;2017年联合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对提升医院安全防范能力、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提出十条具体要求;201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三是立法保护医务人员权益。其中,《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关于您的建议,我委将继续加强部门协同,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强化依法处理医疗纠纷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控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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