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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以下是“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具体如下:
1、行政相对人(民)与行政机关(官)权利义务
(1)行政相对人(民)义务:提供真实信息;权利:享有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
(2)行政机关(官)义务(职责):提供格式文本、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对公示内容进行解释、说明义务。
2、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其向有权机关申请的义务;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全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受理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