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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诏安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2017-12-08 19:2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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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诏安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已发布,现由医学教育网的小编为您整理撰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诏安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70号)、《中共诏安县委办公室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诏委办〔2017〕66号)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诏政办〔2016〕4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经2017年第四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并经县卫计局注册,在诏安县村卫生所(室)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长期在诏安县村卫生所(室)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二、分类保障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15周年及以上的,由县级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诏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未满15周年的,根据发放标准按每少服务一年递减10%给予发放。补助标准随诏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聘在岗的乡村医生,不享受养老补助,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

2.工作年限计算

通过认定其首次取得资格证书时间,以及调阅历史管理档案,认定乡村医生实际累计从业时间为其工作年限。

3.办理程序

(1)符合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应向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及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资格确认表。

(2)审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逐一对申请人进行核实,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核实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3)公示: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公示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公示栏,以有效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批:县卫计局是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核实材料和审核意见。

(5)发放:县卫计局审批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将养老补助金拨付到县卫计局账户,再由县卫计局将养老补助金下拨到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到养老补助对象个人的账户存折(社会保障卡)上。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7年12月31日前,在岗乡村医生年龄45周岁及以下符合条件但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其退休离岗时,不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46—59周岁符合条件但自愿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满10周年及以上,到其退休离岗时,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给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新进入人员依据首次注册时间确定年龄界限,自愿选择养老保障方式。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诏安县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年缴费额度必须达2000元及以上,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予以1500元的补助。该补助经费由财政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对象:符合条件在岗乡村医生,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予以办理养老保险。

(2)补助方式:县级财政自文件实施之日起对符合条件对象予以参保补助,凭缴费凭证每人每年予以1500元的补助。该补助经费由财政解决,并纳入年度预算。

(3)待遇计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费用自行承担。

(4)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经县卫计局确认后,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乡村医生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到指定的相关部门缴纳年度参保费用,并将缴费票据汇总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上报县卫计局办理参保财政补助手续。

(5)已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府养老保险补助的乡村医生,不再叠加发放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卫计、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至2017年底全县要基本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县卫计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县人社局负责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补助资金及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二)实行动态管理

县卫计局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诏安县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原则上每一千人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

(三)建立退出机制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不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已享受的从不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下一个月起终止财政补助。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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