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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2017-07-27 08:5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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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即鸳鸯、人和、礼嘉、大竹林、天宫殿、翠云、康美、金山等8个街道)范围内原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及程序

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对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进行认定。

(一)身份认定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

2.社发局、区级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渝北区卫生计生委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经与申请人无利益关系、无亲属(姻亲)等利害关系的原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同时证实(“三同期一同时”原则),并在受理申请的原执业所在地所在街道和原执业所在地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

(二)服务年限认定

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为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期间,且连续服务满1年(含1年)以上的,可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服务年限;若在此期间,已超出退出年龄(60周岁)的工作年限,也应纳入服务年限计算。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连续从业年限时,经与申请人无利益关系、无亲属(姻亲)等利害关系的原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同时证实(“三同期一同时”原则),并在原执业所在地街道和原执业所在地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服务年限。

若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则由社发局牵头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仍应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或服务年限认定范围。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申请阶段(方案公布之日-2017年6月30日):个人向原执业所在地两江新区区级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经向已知和未知申请人以合理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后,有关单位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 初审阶段(2017年7月5日前):区级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个人申请进行初审。

3.复审阶段(2017年7月31日前):申请人原执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在原执业所在地街道和原执业所在地居委会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 审定阶段(2017年8月31日前):公示结束后,由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对上报名单再次进行审核,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由社会发展局对审定结果以合理方式予以公示,并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四、参保及发放办法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下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并实行按月发放。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尚未参保的,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已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先用于参保缴费,缴费后仍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2016年1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6年1月起发放;2016年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参加重庆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由原户籍地受理申请,按程序申报后一次性发放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五、经费保障

(一)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预算资金纳入社发局(主管局)集中管理并安排到区级人民医院。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由区级人民医院负责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资金到位后,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将应记入个人账户的及时划入相应个人账户,应发给本人的及时予以兑现。

(三)医疗补贴资金由区级人民医院负责按月将所需资金提前划拨给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有补助对象死亡的,由各街道报社发局审核后及时通知财政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区级人民医院,从次月起停发补助费。

(四)为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财政局应足够保障代发工作所需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各街道、社发局、财政局、法制局(信访办)、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在社发局设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并抽调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区级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开展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及服务年限的初审工作,并在每月10日前准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街道要做好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及服务年限认定的复审、公示工作,及时统计和上报离岗乡村医生人员变动情况;社发局要加强统筹协作,做好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工作,同时做好跨区(县)执业的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及服务年限的认定工作;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要做好补助对象社会保险参保和补助发放工作;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工作;各街道、法制局(信访办)要根据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信访稳定工作。

(三)严肃纪律。在本次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遵守相关程序。在身份和年限认定、审核及参保、发放等各工作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申请人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资格。

(四)维护稳定。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并有针对性的制定风险预案,加强风险管控,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小组名单

附件2. 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

附件3. 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名册

附件4. 两江新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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