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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砚山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2017-04-24 12:0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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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朋友对于云南省砚山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十分感兴趣,为此,医学教育网的小编特为您整理如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和《文山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文政办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县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结合砚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科学的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受卫计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四)乡村医生配置。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农村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农村卫生工作任务日益加大,综合考虑行政区域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千名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配备不低于2名乡村医生,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县卫计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全日制中等专业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的医疗卫生人员,经县卫计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签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能上岗就业。(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六)乡村医生退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办理正常退出手续:(1)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特殊情况或乡村医生身体条件等允许,自愿提出的,经批准可以延长,继续执业;(2)因身体健康状况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经本人申请并被批准的;(3)经教育、培训和考核仍达不到从业要求的。对于按规定办理正常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享受退出补助待遇,2016年起正常退出的乡村医生,其一次性退出补助以退出当月所领的岗位固定补贴为基数计发。退出补助计算方式:乡村医生累计工龄?补助基数=退出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州、县财政共同解决,其中州级财政承担应补数的20%,县级财政承担应补数的80%.2016年以前退出的乡村医生,按《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砚政办发〔2013〕75号)执行。(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七)乡村医生注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医生,由县卫计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给予注销乡村医生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员;(2)在基本医疗服务中违反相关医疗法律、法规或对就医人员造成身体损害的人员;(3)不遵守行业规章、不服从管理,经教育屡教不改的;(4)骗取、套用新农合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人员;(5)连续2年不能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的人员;(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个月或者一年累计达2个月的人员。被注销资格的乡村医生不享受退出补助。(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八)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卫计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乡村医生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与临床医疗相结合、预防与治疗相结合、中西医服务相结合,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九)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在县卫计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乡村医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执行国家医改政策情况、规范诊疗服务情况、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四、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十)规范在岗培训。县卫计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卫计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州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按照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乡村医生要强化中医药知识培训,使其掌握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技能。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专)科毕业生优先参加全科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所需经费按全县农业人口0.5元/人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教育局)

(十一)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面向村卫生室以农村生源为主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项目和州级卫生职业学校实施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农村医学专业人员项目。(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财政局)

(十二)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要进一步推进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等“七统一”的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根据进人计划,可招聘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进入卫生院工作,对业务能力强,工作业绩好,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优先录取,以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三)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保证乡村医生收入不低于当地主要劳动力人均纯收入。随着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加大,乡村医生基本实行全脱产工作制。要努力使乡村医生收入不低于当地主要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逐步增长。

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在省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按每人每月500元对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助。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尽量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以上的工作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 并按考核完成的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将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一般诊疗费收入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能力拓展,按照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通过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按标准分担,保证乡村医生合理的医疗收入。县人社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实施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卫计部门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定额补助标准。在核定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时要综合考虑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

(十四)提高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及条件艰苦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级财政要提高补助标准。县卫计行政部门要探索通过特殊招聘方式,对边远山区及条件艰苦地区的乡村医生探索月/年薪薪酬制度,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确保边远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有乡村医生服务。(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十五)乡村医生待遇兑现。县卫计行政部门按月将资金足额拨到各乡(镇)卫生院,由各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工作完成情况、服务半径和工作地区类别等按月考核兑现。(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六、建立完善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

(十六)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在充分听取和尊重在岗乡村医生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档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级财政按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50%的缴费补贴(离任不补),累计补贴计入个人账户。(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财政局)

七、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七)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县卫计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其中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按省规定的服务标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付服务费用;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诊疗费,并由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按规定分担。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中医适宜技术、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牵头单位:县卫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

(十八)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九)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要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原则上不低于120平方米,具体建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国家和省安排的卫生室建设项目,县级财政继续对每个新建/重建的村卫生室给予5万元的补助。要加快村卫生室卫生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村卫生室的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卫计局)

(二十)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以县或乡镇为单位,集体参加医疗责任险的方式。通过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确保资金投入落实。县级财政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要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县卫计行政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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