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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村改居,乡村医生怎么办?

2017-02-24 15:0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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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乡村医生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是撤村改居该怎么办?医学教育网的小编在这里为您解答。

各地适用不一,卫监注意根据医政是否继续予以注册来认定处理。现在许多地区仍适用【2010】31号批复。

(一)《卫生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要求: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要求:“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国卫法制函〔2014〕314号)再次强调: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原卫生部先后于2004年4月和2010年1月作出《关于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和《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这两个批复精神完全一致。即:“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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