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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福建省乡村医生补助政策逐渐明朗

2017-02-12 11:3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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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9月27日消息,福建省卫计委副主任陈辉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这一话题接受专访时表示:“我们要通过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使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同时,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服务人口数给予补助,并落实在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在12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在2018年底前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陈辉表示,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对于乡村医生补助这个问题,早就应该将补助金额和形式公开透明了,福建省作为医改试点大省,能进一步制订出台具体补助实施方案给个大写的赞。

出台具体补助实施方案不只是说说,近日福州市政府就下发了《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我们看到了很多新变化:

第一,明确基药补助,每人7、8元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闽清县、永泰县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不低于7元的标准、其余县(市)区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不低于8元的标准给予村医专项补助。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村卫生所,原则上按5元/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第二,严格准入,新进入卫生室人员必须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备中等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学历。在城镇化建设“撤村改居”前已审批设置的村卫生所,其取得执业证书且聘用在岗的乡村医生,经当地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批准,可继续注册执业。

第三,建设卫生室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的方式

推进“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的方式,合理规划建设“公建民营”村卫生所。根据村卫生所服务人口或服务地域范围等实际情况,设置中心村或一般村卫生所。中心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一般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少于500人的行政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可放宽至40平方米左右。

第四,保证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两周的免费培训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加强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按照省级制定的培训方案,由县级卫计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院校开展,采取集中面授、远程教学和临床跟班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两周的免费培训,强化学习和考试、考核,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知识技能水平。

第五,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保障机制。

2016年起,全市统一参保工作进度,及时统计年度赔付情况,浮动计算次年保险费标准和保险赔偿限额,提高保险费的规模赔付能力,为基层村居医疗机构建立较为有效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

目前大部分村医对政府各项补助都抱着给多少是多少态度,因为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应得多少,随着以后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将逐步明朗,村医自己能拿多少钱以后在也不是糊涂账了。

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村医生队伍是农村基层卫生保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居民的健康“守门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5〕5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加强村卫生所诊疗条件建设,完善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养老保障和人才培养政策,进一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水平,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能与配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疗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并承担卫计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需求趋势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常住人口不足1千人的行政村卫生所配备1名乡村医生。边远山区、海岛常住人口较少、缺乏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医生定期巡诊。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在村卫生所执业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乡村医生资格以上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备中等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学历。在城镇化建设“撤村改居”前已审批设置的村卫生所,其取得执业证书且聘用在岗的乡村医生,经当地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批准,可继续注册执业。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三)加强乡村医生业务考核与监督管理。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制度,主要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有关政府津贴补助的主要依据。

对于不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乡村医生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由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多年后申请再注册执业的,须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接受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注册执业。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四)推进“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的方式,合理规划建设“公建民营”村卫生所。根据村卫生所服务人口或服务地域范围等实际情况,设置中心村或一般村卫生所。中心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一般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少于500人的行政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可放宽至40平方米左右。

各地要加大“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市级以上的村卫生所建设项目,并加大县级财政投入力度,提升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水平。村卫生所选址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投资新建或在原有村委会、学校、养老院等集体公共房屋改造扩建的,房屋产权归集体所有,并长期无偿提供给卫生所使用,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紧密式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各地要将“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应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以及财政补偿政策、考核指标等管理要素予以公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乡村医生进驻。常住人口较多、设置多个村卫生所的行政村,应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至少1个村卫生所承担政府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补偿。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要求,各地可学习福清等地的做法,出台有效的鼓励措施,组织乡村医生积极参加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等资格考试。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职业化转变。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

(六)加强乡村医生人才培养。由市县教育、卫计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乡村医生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所的3年制中专、5年制大专和高职医学类专业人员培养。以县乡本地化生源为主,采取“订单定向”方式,每年选拔农村生源到福清卫生学校等医学院校学习。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加强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按照省级制定的培训方案,由县级卫计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院校开展,采取集中面授、远程教学和临床跟班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两周的免费培训,强化学习和考试、考核,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生知识技能水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计委

(七)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继续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岗位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根据年初核定的任务量和年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将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的报酬支付给乡村医生。进一步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闽清县、永泰县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不低于7元的标准、其余县(市)区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不低于8元的标准给予村医专项补助。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村卫生所,原则上按5元/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

(八)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的意见》(榕委〔2013〕27号),少数民族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在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增加每人每年600元的村医补贴。

按照《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推进科学扶贫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榕委办〔2015〕34号),提高贫困地区乡村医生待遇水平,79个边远乡镇卫生院所辖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岗位津贴每月增加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在现有国家和省市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倾斜力度,适当提高岗位津贴标准和政府购买服务报酬等办法,再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苏区、老区、贫困地区、山区和海岛等边远地区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宗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96号)等文件,根据“尊重历史、自愿参加、有效保障、应保尽保”的原则,采取“分类保障”的模式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六十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自2015年10月份开始计发。符合年龄等条件的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县级财政予以60%比例的参保缴费补助。新加入的乡村医生,自入行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已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县级卫计部门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原则上,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乡村医生不再承担政府赋予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也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因行政村缺乏乡村医生资源等特殊情况,对于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手续须经县级卫计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保障机制。2013年起,全市统一开展村居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保险参保工作,并建立了保险保障能力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年度赔付率情况,调整次年保费缴纳标准或保险赔付额度。2016年起,全市统一参保工作进度,及时统计年度赔付情况,浮动计算次年保险费标准和保险赔偿限额,提高保险费的规模赔付能力,为基层村居医疗机构建立较为有效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各县(市)区卫计部门要广泛动员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技人员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财政投入或社会捐赠等途径,资助村居医疗机构参保缴费,或提高参保缴费标准,并与保险企业的县(市)区分支企业协商,在市级计定的保险赔偿限额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赔偿限额的赔付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推进乡村医生签约健康服务工作。2015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市所有县(市)区,通过以乡村医生为代表的服务团队与辖区居民签约,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式健康服务关系。积极鼓励晋安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省级重点联系区)、长乐市等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支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倾斜政策,综合考虑新农合村级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等因素,建立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和经费补助制度等工作长效机制,鼓励乡村医生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统筹考虑。县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与绩效考核,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9月底前报市卫计委、医改办备案。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医改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苏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等地的补助力度。规范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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