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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通知

2019-07-19 14:5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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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村医请注意,刚刚甘肃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村医身份、落实村医待遇,我们期盼已久的事情终于来了!

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2015〕313号)、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医身份

(一)村医是经医学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资格)合格,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临聘人员,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乡镇卫生院职工进行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须按照“六不算”(没有执业资格的不算,原单位不脱岗的不算,不开展诊疗服务的不算,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算,不会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的不算,不全天候服务的不算)标准派驻,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

二、强化村医职责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等14类项目。其中有村医独立承担的服务内容,也有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

(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主要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能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能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能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会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时签订服务协议、履行签约内容等;会建立药品购销台账;能及时报告疫情(详见附件2)。

(三)完成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工作要求: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为村医在岗时间,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村医,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村医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随时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法定节假日外出的村医(离开本乡镇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请假,由乡镇卫生院指定值班人员负责村医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

三、落实村医待遇

(一)村医收入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是省级定额补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要求,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300元/月,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400元/月。二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资金标准提高到所有常住人口60元/人/年(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平移的项目除外),将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量从原来的48%提高到60%,经考核后按照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及时拨付相应补助。三是一般诊疗费收入。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2149号)要求,村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西医5元/人次,中医6元/人次)。四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109号)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医补助,每名村医每年2700元左右。五是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收入(收费标准见附件3)。综合上述五部分内容,服务1000人口以上的1名合格村医,经考核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后,年收入应在5万元以上。

(二)村医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一是基本工资。由乡镇卫生院为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按照2000元/月预支,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医按照1000元/月预支。二是绩效工资。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甘卫发〔2016〕157号)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甘卫发﹝2018﹞370号)要求,对村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每月或季度发放绩效工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村医岗位补助、办公经费补助等,所需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村医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须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并由乡镇卫生院建立统一的发放登记公示表,经村医本人和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字后进行公示,每月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执行村医待遇。

(四)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核拨的相关经费,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下拨至乡镇卫生院,要做到及时发放、公开透明,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拖欠。

四、监督责任落实

(一)群众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投诉电话等方式,对村医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映村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健康专干负责村医相关待遇政策落实情况的宣传和监督工作。

(三)驻村干部负责及时收集群众对村医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建议、投诉,并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反馈。

(四)乡镇卫生院院长是村医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六统一”管理和绩效考核,保障村医待遇落实。

(五)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管村医履行职责和待遇落实情况,并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扣减办法和清退办法,对群众不满意、工作消极、工作时间经常因私擅自脱离岗位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医,要按照相关考核指标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公布村医监督电话,全天候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答复处理。

(七)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和公布专门的微信公众号,接受村医和群众的投诉建议,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汇总投诉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八)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包保处长要加强对所包县区村医职责和待遇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督促县区解决村医和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并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反馈。

(九)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村医待遇保障工作,对村医反映强烈的待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进度滞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问责;对明确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必要时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问责。

附件:1.村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评分表.xlsx

2.村医承担基本医疗服务评分表.xlsx

3.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费(参考).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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