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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哪些疾病?下面医学教育网编辑将搜集整理的资料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考,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哪些疾病?”的文章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搜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