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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母婴保健法》

2013-06-05 09:2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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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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