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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申请的登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说明如下: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可以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