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三条 我院医务部主管我院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复核。
第五条 各科室对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
第六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础分值为50分,考评成绩低于3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础分值为50分,考评成绩低于30分为不合格。
各科室应当按我院制定的医德医风考评制度,作为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八条 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考核方式:
1、5年以内的执业医师(属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范围以内的)直接采用我院职工教育部每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与技能考核结果。
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执业医师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的执业医师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务部签署意见,报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务部将按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我院医师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泰安市中心医院医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