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是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为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年初,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多次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全市基层卫生队伍现状,与当地政府领导、基层卫技人员座谈讨论,征求他们的意见,并与市人事、财政、社保等部门就具体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为期半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卫生局拟定了《关于切实解决我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日前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会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三个部门联合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
《意见》明确,凡具有省颁《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在册乡村医生,可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乡村医生应按不低于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20%进行缴费,其中8%由参保个人承担,12%由县(市、区)及乡镇政府研究解决,并确保到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采取向前补缴或向后延长缴纳的办法,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养老金;至2008年6月30日止,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养老生活补助;在乡村卫生改革中,已经协议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办法;为便于管理和操作,各县(市、区)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以乡镇(街办)为单位组织参保。
该《意见》的实施,对稳定和发展农村基层卫生队伍,保障群众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