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
1.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
2.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3.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4.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药品检验,不得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加重企业的负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需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要成立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每年新增补和删除的药品,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和专家咨询小组名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要参照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工作的组织形式,建立相应的评审机构和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