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药品包括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的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药品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药品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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