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库设计紧扣考试大纲、考试教材、考试科目。符合核医学技术职称考试题型与考试科目,考试资料丰富,免费试用。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省核医学技术主任医师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全省核医学技术主任医师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审核办法等要求,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1〕14号)执行。
二、对申报人员的受聘机构、执业范围、毕业学历(学位)、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及病案材料等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且注册证书中的执业范围应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注册的执业范围与申报评审专业对应一览表附后)。
(二)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和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2006〕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2008年以来在我省的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名单附后)。
(三)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申报社区资格除外)须在每篇送审论文前,另附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在线查询”栏目中的期刊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需打印“期刊名录查询-详细信息”),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印章。凡送审期刊论文或期刊查询结果作假,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1号令发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的规定,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送审论文。
凡提供在国外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外国语言类送审论文,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自今年起,申报社区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应提供一篇有关社区卫生专业内容的论文。
(四)平转要求
医疗、预防、药学、护理专业相互之间平转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专业学历。从医、药、护专业平转医学技术高级资格、2008年后入学的,原则上应取得与医技类相应的专业学历。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转评要求
外系列专业资格转评本系列卫生专业高级资格,除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外,须具备经评审或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与转评专业相一致的低一级资格,且聘任须满3年及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转评人员,外系列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病案、专题报告和论文所附原始资料等要求
为了更好地反映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从今年起,申报材料中的《任现职后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改用新版的《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可在“江苏卫生人才网”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申报人员提供的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本专业不同年度送审病案或专题报告、论文所附原始资料来源等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省将统一组织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凡抽查核实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者当年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单位原因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申报人员提供的专题报告应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符合要求(具体要求可在“江苏卫生人才网”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并能反映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最高业务水平。
(七)科研课题和成果要求
以本专业科研课题或获奖成果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申报的人员,除提供课题项目设计书、立项文件、资金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外,应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在该课题中承担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工作任务、工作量及所作贡献的证明材料。课题鉴定(结题)及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审核。科研课题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否则不能作为送审材料。高评委专家对科研课题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
(八)晋升副高级资格前完成到城乡基层服务的要求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等有关规定,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的人员,申报时须提供《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按照《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院服务的补充意见》(苏卫办医〔2012〕58号),符合相关条件,可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员,须提供由认定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
(九)根据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编办《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聘用管理的通知》(苏卫人〔2011〕10号),专科、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卫生高级资格,同时须取得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已取得全科医学和社区卫生专业资格、拟晋升非社区卫生专业高一级资格的人员,需先报考或平转同级别非社区卫生专业资格,全科医学和社区卫生专业资格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十)申报评审全科医学和社区卫生专业资格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申报评审全科医学专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的注册证书。
(十一)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2月31日。
三、2012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99个,新增临床营养、内科护理(正高)、外科护理(正高)、妇产科护理(正高)、儿科护理(正高)、危重症护理(正高)、中医(全科)、重症医学和输血技术(技)等9个专业(详见附件《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拟由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资格平转或晋升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业序号:37-41)的相应专业资格。2014年起,须提供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的低一级资格。
四、2011年12月24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作为申报2012年卫生高级资格的要素之一。具体合格标准由本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评时确定。经对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数据统计分析,2012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指导参评分为60分,其中,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其他专业(除全科医学专业外)指导参评分为55分。业绩特别显著、表现特别突出、考核成绩在55-59分的非破格申报人员,由本人酌情申报。
2010年12月18日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上的,或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除全科医学外的其他专业考核成绩为55分以上的,仍可作为2012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未达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一致。
申报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提供,个人不需提供成绩单。下列人员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免试对象
1、2011年12月24日经单位主管部门统一选派正在援藏、援疆和援助西部省份的(须提供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2、从外省、外系统调入,拟申报确认我省同级资格的。
3、已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且2012年执行援外任务、正在援外或完成援外任务回国后未满一年的卫生专业人员。
(二)先评后考对象
1、2011年12月24日,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2、2011年12月24日以后,从外省或外系统人才引进、军队转业以及从机关流动到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2012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由申报人员网上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程序进行。申报人员首先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资格申报”窗口进行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信息须经所在单位或市(县、区)卫生局网上审核并确认,相应的纸质评审材料须经省辖市卫生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当地省辖市卫生局审核确认的人员一律不得报送纸质评审材料。
(二)时间要求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审核确认截止时间为6月8日;送审材料上报:省和厅直单位于7月13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7月20日前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不再受理补报。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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