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学术团体。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当地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责:
1、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管理和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
3、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管理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推荐;
4、负责本市继续医学教育Il类学分的授予和管理;
5、负责本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的管理;
6、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统计、汇总上报和全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市本级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验证;
7、对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评估、检查。
(二)县(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责:
1、制定本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县(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管理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推荐;
3、负责本县(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管理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审、推荐;
4、负责本县(区)内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后予以授予;
5、负责建立县(区)内个体诊所、门诊部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6、负责县(区)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检查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验证;
7、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三)各单位职责
1、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
2、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做好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4、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5、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个人覆盖率、学科覆盖率和学分达标率等情况的统计、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或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项目。
第五条凡举办经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随意改变授课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六条获批准并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下一年需继续举办,应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项目备案材料,作为下一年项目予以公布。
若批准项目当年没有举办,该项目自动取消,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拟第二年举办应重新申报。
第四章学分授予、登记和审验
第七条I类学分的授予按《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由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授予I类学分。项目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前,将项目通知、学员名单、教材、日程安排等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可领购项目学分证书,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
Ⅱ类学分的授予
(一)经省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授予Ⅱ类学分;
(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或二级以上医院)在单位内部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授予Ⅱ类学分;(每年度不超过10学分)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中心)卫生院对参加本单位学习的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报经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可授予Ⅱ类学分。(每年度不超过10学分)
第八条卫生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盖章。对未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CME管理系统)内管理的学员,由所在单位在《巴中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其中乡村医生由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登记,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技术人员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登记或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登记,个体诊所卫生技术人员由所在地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登记。纳入ICME管理系统的学员学分登记及完成情况,其中单位版系统在“统计查询”功能版块的“个人学分查询”、“个人达标情况”中查询相关情况;政府版系统在“学分情况查询与统计”版块的“々人学分查询”中查询相关情况;所查葛的信息可保存于电脑,也可以打印存档。
第九条各单位每年应对登记卡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核查是否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登记内容是否属实,并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验证专页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对未纳入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每年要填写《巴中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单位汇总表》;已纳入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单位版见“统计查询”功能版块的“人员达标情况统计”、“达标情况统计”、“学分完成情况统计”、“学分综合查询”;政府版见“学分情况查询与统计”功能版块的“个人达标查询”、“个人达标统计”、“单位达标统计”。所查询信息可保存于电脑,也可以打印存档。
第十条《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本人保存,《巴中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卡》、《巴中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单位汇总表》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由本单位保存,其中乡村医生由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保存,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技术人员的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保存或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保存,个体诊所卫生技术人员由所在地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保存。
第十一条凡在我市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利用互联网技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学教育信息服务,必须经市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报表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市、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全市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验证由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验证;(带学分原件)。验证后将复印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中级晋升高级的学分依据。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初级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证。
第十五条县(区)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验证工作由县(区)级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验证。
第十六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度对中级和市直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验证时间:从每年度的12月30日起至次年(第2年)的2月30日止。
第十七条各县(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验证时间:从每年度的12月30日起至次年(第2年)的2月10日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巴中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