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0〕277号)、《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8号)和《江苏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四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是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远程教学站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提供符合医学教育特点的远程教学服务体系。
第五条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网站,应符合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江苏省卫生厅审查认可的网站。
第六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站是组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教学机构,又是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场所,教学站的设立必须具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服务能力,经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后才能实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七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站必须依据上级教学站教学计划安排,定期公布继续教育课程和项目,供学员选择学习。
第八条学员应根据个人的专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选择适宜的项目学习。
第九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采取分散学习的方式
(一)在线学习:学员应具备网上学习能力,使用联网计算机登录网站,经注册成功,由学员个人安排时间完成课程学习。
(二)书面自学:由指定的教学站下载相应学习资料,完成教学课程培训。
第十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采取网络考核与书面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一)网络考核:参加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教学站联网计算机上在线考核。
(二)书面考核:参加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教学站集中书面考核。
第十一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
(一)Ⅰ类学分授予:学员自愿报名登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站,选择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成绩合格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远程教育网站授予相应的国家级或省级I类学分证书,每个项目学分不得超过5分。
(二)Ⅱ类学分授予:单位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通过视频收看有关网站开设的远程教育项目,可按每小时0.5分授予,登记在《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活动记录手册》上。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所获远程教育I类学分不得超过规定完成I类学分的50%.
第十二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教学站申请学分前必须严格核对学员的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成绩合格向下达项目的远程继续教育网站申请办理学分证书。证书必须加盖教学站单位公章,严格执行《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文件。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单位的远程教育教学站,原则上承担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考核形式采取联网计算机在线考核或集中书面考核。
第十四条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站从领证至发证,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定期统计汇总。
第十五条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每年应当对本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自查,有专人管理,按章办事,做好远程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和考核管理工作,并将自查结果报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站的教学组织和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站不再认可该教学站授予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远程医学教育所涉及的收费按照省、市物价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