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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2007-01-01 16:1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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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更新专业知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发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负责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人事局的领导下,成立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常州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验审、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辖市(区)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管理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八条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履行的职能是:

  (一)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并提出具体建议;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教管理专家库,审定市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向国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四)参照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项目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定期公布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

  (五)对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六)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并向国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七)负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推动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八)负责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推荐和申报;

  (九)其他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核和认可

  第十一条主办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就申办项目的名称、时间、教学对象、人数、内容和形式、考核和拟授学分数、项目负责人等内容,于每年指定时间报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推荐和评审。

  第十二条主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执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布当年审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授予学分数、开办时间、招生对象、地点等内容,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学习。

  第四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要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要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第十五条要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学术交流、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进修班、研讨会、专题讨论会;

  (二)新、难手术和技术的操作示范,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学习班;

  (三)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的考察和进修;

  (四)其他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形式,如:发表论文、译文和出版著作,有计划有考核地自学专业技术知识,承担和完成科研课题,承担教学等。

  第十六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或周期内必须完成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指令性学习课程和相关培训内容,根据个人的专业和岗位需要,可选择其它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登记、考核和评估

  第十七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在江苏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的凭证。

  第十八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证明进行审核,记录在《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

  第十九条按照行业组织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意见》,常州市卫生局负责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民营医疗机构、部分系统外医院和其它常州市卫生局核发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验证工作。各辖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局协商负责所在辖市、区内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验证工作。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学分标准是:

  (一)辖市、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护理专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平均年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15学分。三级医院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有国家级Ⅰ类学分10分。

  (二)辖市、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护师以上(含护师)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5学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主管护师职称以上护理人员,任期内必须有国家级Ⅰ类学分5分。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民营(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中护师职称以上(含护师)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分,任期内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第二十一条Ⅰ类、Ⅱ类学分相互不可替代,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累计完成。

  第二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学分达标应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要与执业再注册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按照人事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的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时可折算为学分,3学时为1学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混乱、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单位,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对积极踊跃参加、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来源包括以下五种: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列入预算的经费;

  (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按一定比例投入继续教育经费(不少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

  (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从接收的进修教育经费中留有额度经费;

  (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合理分担;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常州市卫生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卫科教〔2003〕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卫生局和常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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