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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学分管理办法不同点
2002年印发的 学分分为二类 二类学分之间不可以相互取代 | 2007年印发的 学分分为二类 I类学分可以取代Ⅱ 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
2002、2004年印发的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教育学分10学分/任职周期。 地市级: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 县级及部门外二级:Ⅰ类学分10分/任职周期。 乡镇、社区及部门外一级: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10学分)/任职周期。 | 2007年印发的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变。 地市级: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 县级及部门外二级:Ⅰ类学分5分/年。 乡镇、社区及部门外一级:不变。 |
2002、2004年印发的 Ⅰ类学分管理范围 局限于被国际刊物收录及一级学会主办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局限于国家科技部、省部级科研项目、科技进步奖。 | 2007年印发的 论文、科研立项归入Ⅱ类学分。 |
2002、2004年印发的 考核 每年须提供25学分,可累积计算。验证方式各地不同。 | 2007年印发的 每年须达到25分,不再累积计算。 |
2002年印发的 通讯继续教育范围与对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师(士)”职称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 地市级除医院以外的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 厂矿、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 2002年后扩大到自愿参加学习的乡村医生 | 2007年印发的 通讯继续教育范围与对象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技人员 乡镇、社区、民营、个体在职卫技人员 各级“护师(士)” 乡医自愿参加 |
2002年印发的 通讯继教授分标准 医技类 12分 护理类 18分 省继教办组织的学术讲座Ⅰ类学分5分/年 | 2007年印发的 通讯继教授分标准 全部为每年 不超过12分 省继教办组织的学术讲座Ⅰ类学分3分/年 |
2002年印发的 学分授予标准 国家级项目不超过25学分/项; 省级项目不超过12 学分/项。 | 2007年印发的 学分授予标准 国家级项目不超过10学分/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2学分/项); 省级项目不超过10学分/项; 全国学术会议类不超过 8学分/项; 省级学术会议类不超过3学分/项。 |
2002年印发的 初级人员继教学时数要求:42学时 经批准出国、进修:8个月以上按完成全年学分数,Ⅰ、Ⅱ类学分地市比例30%:70% 人事部门为主验证或两部门合验 | 2007年印发的 初级人员继教学时数要求:72学时 6个月以上按完成全年学分数,Ⅰ、Ⅱ类学分比例均为50% 先由卫生部门初审,再送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