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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继医教〔2009〕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学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2008〕49号)及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方案〉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粤继医教〔2008〕1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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