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另一类为护理、公共卫生类专业人员。
(三)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
(四)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国家级I类学分不低于5分,远程学分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推广项目除外,以下类同),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 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得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 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五)护理、公共卫生类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2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8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 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以上条款中,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六)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每年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内容,其当年学分视为完成。
(七)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全脱产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八)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九)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的学分视为完成。
(十)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
(十一)经国家及省确定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学习继承期间,阶段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学分要求为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要求的标准,但不低于此标准。
三、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 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年度的学分视为完成。
(二)II类学分
参加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医疗卫生学术团体举办的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授予5学分。
(三)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经认可的刊物(包括增刊)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1作者—第3作者(其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 5—3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 4—2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 3—1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 2—1学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内部刊物 1—0.5学分(第3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4.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以上各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进修或援外医疗队,均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
(二)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填写,经加盖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发放。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项目内容,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学分类别、学分数内容进行认真考核。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也按此原则执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鉴方能生效。
(四)逐步推广现代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化授予学分的形式取代纸质学分证书。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使用纸质学分证书。
(五)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六)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五、学分登记和审验
(一)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和管理,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年初对卫生技术人员上一年度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项目学分内容包括:学习班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认可部门等;自管学分内容包括:论文论著、科研活动及单位学术活动等。
(三)学分登记结束后统一进行审验。学分审验分级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县级及以上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负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负责乡村医生的学分审验。审验合格者由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放学分验证合格证书。学分审验一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不补验。
(四)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定期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
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应作为考核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必要条件之一。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发布的《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云卫发[1998] 190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亦即行废止。
七、本办法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