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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经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并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申报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项目处于本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凡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属单位、省级学会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各市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省级学会于每年 7月底前,将推荐的或拟举办的次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要求填报。
五、申报的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审定,报省卫生厅批准。
六、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将批准认可的次年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分批向全省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七、凡当年获准并如期举办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次年拟举办,只需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即可。若当年没有举办,则该项目自动取消,如次年度拟举办,须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