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继委发[2005]008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浙卫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开始申报2006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和单位严格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省卫生厅颁布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政策、法规教育,不断提高政策和管理水平,使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二、2006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科、口腔科、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及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三、项目申报内容须符合“四新”、“三性”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和教育培训工作基础,项目负责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专业技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承担项目单位要遴选足够数量和高素质的师资,所承担的项目教学时数不应少于70%;项目申报材料应充分反映讲课人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成果。
四、申报国家级项目填写国家级项目表;申报省级项目填写省级项目表。同一项目可同时申请国家级与省级,但表格须分别填写。同一项目一旦国家级录用,省级就不再录用。
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内容不能过于简单或漏报(首页项目编号由省临床医师继教中心统一编写)。申报内容用5号宋体字打印。
五、经批准的2005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二年。当年没有举办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六、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表》,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
七、2006年新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为100元,备案项目40元(包括:拟继续举办的备案项目和基地备案项目)。
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05年7月29日。为便于各地申报工作,确保材料质量,省继教办定于2005年7月25日至29日集中受理继续医学教育材料申报工作。届时请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授课教材(或讲义)及评审费一并交至“浙江省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中心”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353号、浙江大学湖滨校区2号楼,邮编310031,电话:87217254、87217368)。逾期不予受理。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0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