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继续医学育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和认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及部,省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药卫生学会,协会。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项目批准部门分为三级: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卫生部批准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浙江省卫生厅批准的项目。
(三)市级项目:杭州市卫生局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学术会议项目,学术讲座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三大类。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术条件申报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学科专家,并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发展前沿,比许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讲座项目报告人必须具备正高级职称。
2、项目师资:一般要求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比例不少于认可教师总数的50%.外聘教师人数及担任教学时数国家级,省级项目均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数的1/3、市级项目均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数的1/2.项目负责人授课时数应不少于宗可是书的20%.
第六条 申报项目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根据申报下面项目及别分别需填写国家级,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学术会议项目申报表;或学术讲座项目申报表,一式10份。
项目授课教材;项目授课教材或讲义,一式2份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
国家级,省级项目与每年7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与每年4月,市级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项目每年4、10月报杭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负责人提出申报项目,经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推荐,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职工医院,直接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区,县(市)级医疗卫生单位须经区,县(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推荐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推荐报市卫生局,或推荐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报省卫生厅,或推荐卫生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项目认可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批准部门认可,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认可;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省卫生厅批准和认可;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使卫生局批准和认可。
第十条 批准项目的有效期
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有效期两年,必须按年度如期举办,你在第二年继续举办的需报批准部门备案,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当年未如期举办的的项目将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批准项目管理
(一) 项目获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放弃。
(二)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教材,任课教师等实施教学,教学过程中,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要注意把握课堂的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三)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具有保证教学和生活所需的设备。
(四)项目批准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收费标准,或收取备案。并安规定上交管理费和学分证工本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项目开办后2天内,凭学员报的登记表向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预领学分证。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一周内将书面小结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会报表》,《学员报道登记表》一式两份,教材,考试试卷,日程安排等资料,报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并核销多余学分证。市级学术讲座项目学分证由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派专人前往核发。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对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